落實兩費的政策解答

時間:2022-02-21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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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兩費的政策解答

關于落實兩費的政策解答

問: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解決拖欠離休干部"兩費"問題有什么部署和要求?

答:1982年建立干部離退休制度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視。為妥善解決"兩費"(離休費、醫藥費)拖欠問題,確保不再發生新的拖欠,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于2000年12月14日轉發了中組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提出了采取一次性補發拖欠離休干部的離休費、醫藥費,建立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等重要舉措,確保離休干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問:做好拖欠離休干部"兩費"的補發工作,應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離休干部"兩費",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予以補發。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負責補發;企業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予以專項補助;并通過各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撥付給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補發。各地要確保中央財政補發的"兩費"及時、足額地發到離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實情況,通過輿論和群眾進行監督。

問:如何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

答:主要抓好三點:

1.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離休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增收節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強管理等措施,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干部離休費,并實行由財政統一集中支付。

2.企業離休干部的離休費,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采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3.規范企業離休干部的離休費統籌項目。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干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統一規定之外的離休干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如何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

答:主要抓好以下四點:

1.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實行單獨統籌,(即: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干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可維持現行資金渠道不變,也可納入單獨統籌;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形式。

2.離休干部醫藥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籌集水平,一般可按當地上年的離休干部年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并考慮增減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3.實行單獨統籌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統籌資金,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或各地確定的籌資標準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干部醫藥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核實后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4.離休干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干部就診、用藥、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干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干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