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科學發展觀活動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06 08:53:00

導語:建委科學發展觀活動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建委科學發展觀活動調研報告

我國從1984年開始強制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場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目前,招標投標意識不斷被強化,建筑市場正處于不斷規范完善過程中。但由于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建筑市場混亂狀況沒有得到根治,地方封鎖、部門保護現象嚴重,私下交易,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利用工程發包權索賄受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干預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從根本上違背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價值規律,嚴重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招投標競爭機制的運行,阻礙了招標投標的正常執行,使招投標工作至今仍處于徘徊狀態。日前,針對我市在招投標中,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現象,我和招標辦的同志利用一個月的時間通過采取聽匯報、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個別訪談、發放問卷調查表等方式,圍繞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表現形式、認定依據、解決辦法等問題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

圍標、串標是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相互惡意串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對手,以達到某一利益相關者中標的行為。

圍標、串標是參與方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聯盟”;是利用不法手段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及國家利益的行為;是招投標市場一種危害極大的“詐標”行為。其根源是誠信缺失。

從廣義上講,圍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圍標人,參與圍標者稱為陪標人。圍標是不成熟的招投標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參與圍標者相互達成攻守同盟,在整個圍標過程中嚴格遵守雙方合作協議,以保證圍標人能順利中標,并對整個圍標活動全過程保密。如,在某一工程項目招標中,同一個投標者掛靠兩個以上不同施工企業(有時為全掛靠),并代替被掛靠者做出不同或類同的投標書,以各個被掛靠者的名義進行投標。而那些主動或被動參與掛靠的行為則稱為“陪標”。可見陪標與圍標是相互依存的關系,陪標也是圍標的一種現象。圍標成功后,圍標人按照事先約定支付陪標人一定的好處或利益互換。有時圍標全過程為圍標人一手操辦,陪標人提供資質、人員和必要的條件予以協助。有時是投標人入圍后將入圍資格賣給圍標人,圍標人借用入圍投標人的資格操縱投標,而陪標人則保持沉默。

從狹義上講,串標是指除圍標外的串通投標,即排除圍標現象的一般串通投標行為,包括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串通或兩個以上投標人非正當合謀投標,也可稱之為未達到圍標的操縱強度和影響的行為。

狹義上的圍標與串標處于平行關系,是同為串通投標的兩種類型,即圍標加一般串標等同于廣義上的串通投標。通常所說的串標也可理解為狹義串標。由此可見,廣義上講串標的外延和內涵比圍標更加廣泛,圍標是廣義串標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兩者是包含關系。如果把串通投標作為主桿,則圍標和狹義上的串標就是分枝。圍標首先表現為串標,即圍標以串標為基礎又高于串標,圍標是串標的發展和深化。

二、圍標、串標的表現形式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

1、在招投標中,某些投標人特別是“圍標集團”,為了排擠其他投標人,干擾正常的競價活動,私下串通,形成價格同盟,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失去競爭力,導致其在評標時不能中標。

2、在分標段投標或者多次招標中。投標人之間互相約定,在不同的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中標,使投標人無論實力如何都能中標,并以高價位撈取高額利潤,而招標人無法從投標人中選出最優,從而喪失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3、投標人之間私下確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相約內定中標人以高價中標后,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一定的“補償費”。這種行為多發生在邀請招標中,其結果使投標者之間已不存在競爭。有時招標人在利益分配不均時,也贊成投標人這樣做。陪標人的“補償費”一般是從中標人支付的高價中獲取的。

4、通過掛靠等手段以多個投標人的名義進行投標,以控制中標價和提高中標幾率。而被掛靠企業的資料費、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全部由掛靠企業承擔。被掛靠企業主動為串通投標提供方便,從而形成實質上的投標壟斷。無論哪家企業中標,都能獲得高額回報。通過掛靠,使一些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得以進入原本無法進入的投標領域。

5、投標人以暴力、威脅、利誘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或者控制其他投標人投標。這并非危言聳聽。2008年4月26日,《中國建設報》報道了福建省專項整治串通投標的6種違法行為,其中,位列第6種的行為,便是“嚴厲打擊投標人以暴力、威脅、利誘等手段,阻

止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或者控制其他投標人投標的行為”。

(二)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

1、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相互勾結,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如投標報名情況、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錯誤與偏差等)透露給特定的投標人,造成投標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尤其是在設有標底的工程招標中,招標人(招標機構)私下向特定的投標人透露標底,使其以最接近標底的價格中標。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由投標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壓低價格,中標后再由招標人通過設計變更等方式給予投標人額外補償。或者是招標人(招標機構)為使特定的投標人中標,與其他投標人約定,由投標人在公開投標時抬高標價,待其他投標人中標后給予該投標人一定的補償。

3、招標人(招標機構)通過操縱評標專家在對標書初步評審時,對不同投標人相同或類似的標書實行差別待遇,甚至在一些實行最低投標價中標的招標中,為使特定的投標人中標,個別招標人(招標中介機構)不惜以種種理由確定其他最低價標書為廢標,以確保特定的投標人中標。

4、招標人(招標機構)故意在編制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時,對特定的投標人予以“量身定做”,同時,設置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將絕大多數潛在投標人排斥在外,以達到串通圍標、操縱招標結果的目的。

5、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操縱招標結果。特別是在邀請招標中,招標人通過派代表參與評標,一致為特定投標人打高分,或在評標中進行誘導性發言等方式,以促成特定的投標人中標。

三、圍標、串標的認定依據

(一)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內定中標人后再參加投標的;

2、開標前已有反映,開標后發現各投標人的報價等與反映情況相吻合的;

3、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性變化的;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來源于同一投標人或同一賬戶的;

5、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機構或同一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

6、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錯漏之處不合理一致的;

7、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的。

8、不同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基本雷同的;

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及利潤的價格構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現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如:文字編排、文字內容、文字及數字錯誤等);

11、有知情人舉報,投標人采取暴力、威脅、利誘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經查證屬實的;

12、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二)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招標機構)所屬人員、招標人(招標機構)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操縱投標或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

2、招標人(招標機構)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開啟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并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

3、招標人(招標機構)向特定投標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

4、招標人(招標機構)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的;

5、參與評標的招標人代表在評標中一致為某一特定投標人打高分或進行誘導性提示的;

6、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的;

7、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8、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四、圍標、串標的防治對策

(一)改革招標程序。全面推行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建議取消投標報名,采取不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建議取消集中招標答疑和現場踏勘,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概況、工程地點、施工現場狀況及周邊環境、招標條件、投標條件,并明確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和現場狀況提出質疑的時限,以及招標人公布答疑的媒介和時間等。

(二)嚴格資質審查。如果實行投標報名,投標企業報名登記時,必須提供法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等;法人委托報名時,除提供上述證件外,還要有法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技術資格證明等。評標時評標委員會還應嚴格核對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開戶行證明、投標文件印章以及項目經理證書、項目經理安全證書的單位名稱都必須完全一致。

(三)改變“三金”結轉方式。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通過投標人或中標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進行繳納或退還,招標人(招標機構)不得接受現金交付;招標人的建設資金只能撥付給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設、留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經理印鑒的企業法人賬戶。這樣做可以增加串標企業的資金風險。

(四)推行低價中標。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中不設標底;對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招標人在招標前公布攔標價、或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估算價或評審價,作為投標最高限價,投標人在滿足招標人提出的合同條件及商務條件的前提下,直接以最低報價中標。

(五)實行資格后審。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應盡可能采用資格后審;實行資格預審的,一律采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合格制法,所有符合預審條件的潛在投標人都應允許參加投標,通過增加潛在投標人數量,加大串通投標的成本。

(六)嚴守保密制度。招標人(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對投標企業報名情況嚴格保密,不能向任何相關人員泄露報名信息,包括法人姓名、單位地址、資質高低、聯系電話以及報名企業總數等。這樣做是為了給不法串標者設置有效的障礙,使他們不能輕易掌握串標范圍,確定串標對象。

(七)強化專家管理。要不斷深化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管理,建立對評標專家的培訓教育、定期考核和準入清出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紀律約束,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評標專家,圍繞如何在評標中發現和界定圍標串標行為進行培訓和交流研討,不斷提高評標專家的綜合素質和評標技能。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標專家,應當暫停或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八)推行電子招標。從國內招投標發展趨勢看,實行電子招標是當務之急。電子招標的優勢在于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不見面,圍標、串標的機會就會大大減少;投標人相互不知情,不知道競爭對手是誰,只能依托自身的實力投標,可以充分實現公平競爭的原則;還可以大大降低招投標成本,有效減輕招投標各方的費用負擔,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九)加強標后監管。對中標項目施工現場應實行動態跟蹤監管,主要檢查工程承包合同執行情況,中標單位現場到位人員與投標承諾的人員是否一致,檢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對中標價明顯偏低的項目要進行重點跟蹤監督,嚴格控制設計變更,防止惡意低價競標、標后高價結算。對發現存在掛靠及圍標串標行為的,應及時依法處理,以儆效尤。

(十)嚴格責任追究。對于利用個人相關資質參與圍標串標及其它違規違法活動的直接責任人,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于參與串通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主動檢舉揭發的,可以據情實行免責制。同時,招投標監管部門還應主動聯合紀檢監察、工商行政和司法等部門,形成多部門聯動預防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防治圍標串標行為的管理平臺,將圍標串標行為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實行公告制度,以強化震懾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