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參與思考
時間:2022-07-06 15: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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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已經朝著制度化趨勢發展,如人民代表大會為我國政權結構中比較權威的部門,在此基礎上構建了完善的選舉機制、聽證制度、公民批評建議體系等,政府信息公開也展現出制度化特點。公民對公共管理有著一定的責任感,更加積極地利用自身享有的權利,參與到公共事務和政策管理活動中。并且,調動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強化管理意識,便于公民對政府及國家政策的了解,促進政治文明和諧發展。基于此,本文結合公共管理中公民參與的意義,重點分析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根據分析結果,提出促進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有效途徑,以供參考。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民參與;和諧發展
引言
在當前社會發展中,公民參與是公共管理中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依然會產生一些問題,需要在實踐中解決。要想促進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應該結合公共管理現狀,對現有公共管理體系進行改革優化,強化公民的責任意識,調動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從而實現公共管理水平的提升,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一、公共管理中公民參與的意義
公民與公共管理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公共管理需要得到公民的支持與參與,公民參與政治生活也是個人的重要權利和需求。在實施公共管理工作時,公民參與也就是讓公民結合實際情況,參與到政府開展的各種公共管理活動中,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公民參與有著重要意義,可以引導公共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保證公共管理質量,具體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公民權的實現
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的一員,公民有參與到政治生活的權利。公民通過參與公共管理活動,可以實現公民自身權利,如果公民沒有全面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導致一些公民對公共管理活動產生強烈的不滿,使得國家與群眾之間的關系受到影響,不利于政府部門形象建設與發展[1]。政府部門發布相關要求,引導公民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充分發揮群眾公民權利,是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基于此,公共事務管理者應該主動引導公民參與到公共管理中,有利于公民的政治參與權的實現。
2.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
在當前環境下,在黨中央等部門的引導下,我國社會發展步伐加快,在構建和諧社會方面涉及的內容比較多,各個方面都會給和諧社會建設與發展帶來影響。在各種因素下,公民是否可以全面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在某種程度上影響社會建設與發展。引導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公民參與公共管理能夠讓公共管理更具實際化,滿足公民提出的多元化公共服務要求,讓公共管理變得更加規范與專業,提高公民對公共管理的滿意度。公民對公共管理滿意度的提高,能加快社會和諧建設與發展。
3.有利于推動民主政治發展
在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已經獲得一定成果,而政府鼓勵公民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對促進民主政治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在公民的配合下,能夠為政府公共管理政策調整提供有利條件,實現公民和政府對公共事業科學化管理。
二、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社會公開性、發展活力的綜合表現。近幾年,公民參與得到了各個領域的重視與認可,形成良好的發展局面。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我國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整體水平相對偏低,公民即便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但是參與深度和廣度不足,處在比較低層次的參與,和公共管理發展及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存在偏差,具體有以下幾點:
1.公眾參與性不高
現階段,能夠主動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的群眾數量比較少,部分為盲目的參與。實際上,部分社會成員參與意識較為淡薄,并且我國現有的公共資源配置體系對一般公共利益不會產生較大影響,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群眾的無關意識,大部分群眾只是把自己當作公共管理的對象,沒有認識到自己是公共管理主體的一部分,公共責任意識比較薄弱。并且,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的深度與廣度比較低,使得參與效果并不理想。結合當前情況來說,公共參與整體效果將會受到公共管理權限的主導者價值理念與整體素養的影響[2]。公共政策無法展現出所有公民訴求和想法,群眾也不能對公共事務有完全的了解,更無法做到全面監督。由于社會公民力量十分有限,公共參與更加重視少數關乎個人利益的部分,對公共管理機制建設、決策價值取向、實施的影響較低。
2.公眾參與的制度化渠道不暢通
我國基本社會制度可以為公民參與提供保障,但是關于規劃參與行為、參與方式、保障參與實施制度等方面缺乏全面性,缺少有效的社會公民參與機制,沒有明確具體參與要求和參與目標,且相應條例不健全,影響到群眾參與公共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得公民參與出現形式化、非制度化的問題。
3.公眾參與能力不強
因為受到社會成員個人因素影響,掌握的信息質量、理解能力、政策目標實現存在一定差異,導致實際中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能力與參與標準不符,參與效率相對偏低。并且,一些政府人員受到主觀意識影響,阻礙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
4.公眾參與成本偏高
公民參與社會公共活動需要消耗一定時間與精力,使得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的成本增多。雖然也存在一些不計成本、比較熱心的群眾,但是大部分群眾在參與公共管理活動之前,還要會對成本問題進行思考,權衡是否參與到活動之中。
三、促進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有效途徑
為了全面發揮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價值,需要進一步強化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思想意識。通過采取各種方式,提高公民參與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建立完善的公民參與體系,提高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具體途徑有以下幾點:
1.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為了引導公民主動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應該讓公民了解自己的權責和義務,在國家法律的允許下履行自己的參與權。在傳統計劃經濟體系中,公民參與到公共事務活動較少,即便在相應國家號召的情況下,大部分公民普遍認為自己在履行義務,并非行使權利。所以,我國公民的公共管理參與意識比較薄弱,不會主動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為了建設和諧社會,需要加強公民參與文化建設,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讓公民認識到參與公共管理的必要性,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限,讓公民將參與公共管理作為一種習慣[3]。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重點在于履行自己的權力,例如,公民有權要求政府部門保證公共設施及財產安全,完善相應的基礎設施,有權處罰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的個人及部門。并且,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通常展現出履行責任,例如,公民有權利和義務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通過強化公民的參與意識,不但能夠促進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也能強化公民的主觀意識。以某市為例,在該市調整水價過程中,按照以下公共參與方案實施:(1)于2018年1月開始,市物價局通過開通網站對當地用水情況進行調查,充分征求社會各個群眾相關意見,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意見。(2)本市邀請專業人士對水價調整方案進行分析和討論,聽取專家的相關意見。(3)通過制定多個備選方案,將其發布在網絡中,供群眾討論,征求群眾意見。(4)召開群眾水價調整聽證會,對備選方案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進行決策。
2.鼓勵公眾參與立法
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公民通過參與立法引導維護自身利益、保障群眾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的法律政策發布。在立法過程中,實際上是對權力資源整合和分配的過程。立法過程需要各個利益主體都可以參與其中,制定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相關政策。保證立法的公正公平,允許公民參與到立法活動中,能夠更有效發揮法律保護公民權益的作用。我國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賦予了公民參與立法的相關權益,確定立法由之前的封閉式立法調整過為開放式立法。立法不僅僅是立法部門的職責,立法活動需要更廣泛的參與。在國家層面上,普通公民能夠參與立法的權限十分有限,主要是參與行政法律的起草過程;在地方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發布以后,公民參與地方立法取得良好成果,立法論證會、聽證會等群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格局發生變化,此類方式得到了廣泛應用。在立法過程中,公民參與立法的途徑變得更加多樣,更廣泛地征求群眾的意見,并向立法部門提交相關意見,在媒體的作用下將意見及時對外公布,保證立法過程的公開性和民主性。
3.建設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橋梁
非政府組織(NG0)作為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紐帶與平臺,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在我國出現,我國非政府組織從零發展到今天,數量逐漸遞增。截至目前,我國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已突破百萬。西方國家非政府組織產生時間較早,其發展遠遠強于我國。例如,德國每十萬人口中,社團數量以百個數量遞增,瑞典每十萬個人口中,就有超過2000個社團。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水平較低,包含一些已經獲得登記資格的非政府組織,我國非政府組織普遍處于政治參與的邊緣。為了全面發揮非政府組織的橋梁作用,需要將非政府組織邊緣化發展調整為主流發展,一方面在政府部門的支持下完成,另一方面非政府組織應該提高自身建設能力,全面實施誠信建設,通過提高自身信譽度來得到群眾的支持。
4.提高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成本收益率
雖然部分公民在參與公共管理活動中更加強調參與而非注重結果,不會過于強調自己利益的得失。但是大部分公民在參與公共管理過程中,均滿足理性化假設,在決策是否參與、如何參與等方面,公民通常會對參與行為產生的成本收益進行分析,良好的成本收益能夠有效調動其參與積極性。通常情況下,公民參與公共活動所期待獲得的收益會以物質利益形式出現,同時也存在滿足精神與心理兩個層面的要求。為了提高公民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的成本收益率,公共部門除了要在維護自身管理的正常秩序下減少對公民參與行為的干涉,同時還要從公共群眾利益角度入手,全面處理公共群眾參與公共管理中的各種問題,并對公共群眾提出的想法和意見積極回應,一一落實[4]。
四、展現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參與價值
在開展公共管理工作時,公民參與是保證政策滿足公民要求和政策合法性的基本途徑。在國外公民參與過程中,時間上比較豐富。任何社會制度的調整需要得到社會需求的支持,公民參與是以一種正式制度引入進來。在中國社會轉型發展過程中,公民參與是時代發展所需同時促進時代發展的一種體系變革,展現出了更重要的現實價值。所以,對公共管理中公民參與價值的分析,可以根據國內外公共管理中公民參與理論發展情況,重點調查當前我國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現實情況和存在問題,并根據探究結果,提出我國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相關意見[5]。希望可以通過多角度建立完善的公民參與制度,逐步尋找滿足我國發展要求的公民參與途徑,建立滿足“以公民參與制度為重點,以公民基層自治為根本”的平臺,根據公民提出的各種需求,積極響應外部環境變化,建立新形勢下社會與公共管理的相關制度。[6]
五、結語
總而言之,公民是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的主體,更是處理公共事務的關鍵,我國的國家性質要求公民全面參與到公共管理事宜中,從而實現國家的全面發展。為了調動公民參與積極性和主動性,政府部門需要從實際入手,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相關法律政策建設,適當降低公民政治參與成本,從而促進、鼓勵公民主動參與。通過對當前我國公共管理情況的調查與探究,對于公民參與方面存在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實踐,在未來發展中,引導公民更好的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是實現國家政治發展,更好地滿足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作者:張惠嘉 單位: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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