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18: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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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權重構研究論文

一、中央與地方稅權縱向治理的理論依據

治理(英文govemance)是當今社會科學研究的熱門話題之一。作為管理公共事務的模式,現代社會小到公司、社區,大到國家、國際組織,若要高效有序的運行都需要進行良好的治理(即善治)。稅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是指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即國家在稅收領域所擁有和行使的權力,是國家主權(注:按國際法律規定,國家主權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在稅收領域中的表現。稅權在結構上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層面來劃分,從縱向關系看,稅權是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向居民或納稅單位行使的稅收管轄權。從橫向關系看,稅權是指不同國家機構之間稅收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的配置及其相互關系。本文僅論述稅權的縱向治理問題。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稅權治理涉及到上下級政府之間和同級政府的不同權力部門之間稅收活動的各個方面,體現了他們彼此之間遵循市場經濟原則,為了公共利益和社會認同基礎上的互動關系和合作。良好的稅權治理機制,有助于恰當地調整和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財權和稅權配置關系,妥善的處理好由此產生的各種矛盾現象,實現政府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目標。

稅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它不僅出于政治上考慮,而且也是經濟上的需要。從政治角度上看,合理分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體現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若中央政府將權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中央政府將全國一切事務統于一身,過高的監督和信息成本必然導致效率損失。從經濟理論的角度看,眾所周知,公共產品具有層次性,按受益范圍的大小可以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外交、地球勘探和空間探索等)、跨地區公共產品或服務(如跨省高速公路和防洪工程等)和地方性公共產品或服務(如城市公用事業、社區治安、衛生醫療等)三類。類似地,還應有世界性公共產品或服務(worldpublicgoodsandser-vices),如空間大氣層保護等。總之,各級政府的職能各有側重,不同品質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應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提供,不宜相互替代。若中央政府包攬所有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往往會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降低公共產品的提供效率。地方政府是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最佳提供者,因為相對中央政府而言,它更了解當地的情況,可以根據本地的空間特征和居民的偏好,有針對性的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更有利于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相應地地方政府必須擁有較為獨立的稅收立法權。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適應,最終保證高質量、高效率地履行其各項職能。由此可以看出,分級財政與分級政府相伴而生,它要求各級政府應有與各自事權相對應的財權與稅權,從而必然會引起稅收立法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縱向劃分。

二、市場經濟國家中央與地方稅權治理模式及啟示

(一)市場經濟國家中央與地方稅權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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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權利調研報告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是我國當前社會最重要的雙邊關系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而能否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不僅涉及征納雙方,而且涉及到社會各界,涉及到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等方面,既取決于納稅人履行義務的狀況、依法誠信納稅的程度,更需要稅務機關積極履行法律義務、依法行使而不濫用法律權利。本文就稅務機關在既定的稅收制度下,運用權利與義務理論,借鑒帕累托改進,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作些探討。

一、稅收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分析

稅收征納關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設定了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有:稅務知情權、要求保密權、申請減免稅權、申請退稅權、陳述申辯權、稅收救濟權、控告檢舉權、請求回避權、取得完稅憑證權、拒絕檢查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等;納稅人的義務主要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正確核算并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自覺接受稅務檢查等。稅務機關的權利主要有:稅收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處罰權等;稅務機關的義務主要有:依法征稅、依法減免稅、納稅服務、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等。

(二)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相互間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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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權劃分原則及思路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現行稅制在稅權劃分方面的弊端分析;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劃分稅權的基本思路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不利于分稅制的實施、有悖公共財政理論、不利于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行分稅制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獨立取得收入的權力、市場經濟的原則、效率原則、事權和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分稅制原則、優化稅制結構是合理劃分稅權的基礎、稅收立法權的正確劃分是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權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的歸屬權、明確國稅、地稅各自的稅收征收管理權限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現行稅制稅權劃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構想和其他應解決好的問題。

關鍵詞:分稅制稅權劃分公共產品

1994年,分稅制在我國正式實施,經過7年的實際運行,效果是顯著的,首先它保證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同步增長;使我國初步建立了稅收的分級征收和分級管理的制度;使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由中央高度集權制逐步地向地方適當分權的方向發展。它從根本上克服了在20世紀80年代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稅收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但是,由于它是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的早產兒,先天不足,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和世界經濟向一體化發展的今天,它的機能越來越不適應發展著的經濟環境,最突出的表現是稅權劃分不合理、不科學。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現行稅制稅權劃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構想和其他應解決好的問題。

一、現行稅制在稅權劃分方面的弊端分析

1.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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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權劃分分析論文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經濟職能分工不同

眾所周知,現代國家政府具有穩定、分配、配置的職能。按照公共財政的原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穩定,實現收入公平分配涉及國家利益、受益范圍普遍,其涉及的事權和財政收支權限應主要劃歸中央政府;配置資源、區域范圍受益顯著的事權和財政收支權限應主要劃歸地方。如果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會產生跨地區外部效應和規模經濟效應,應由盡可能低的一級政府負責將外部效應內部化,并充分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只有地方各級政府都無法實現這個目標時,該項職能才由中央政府承擔,這樣的職能分工適合中央政府有能力把握全局和地方政府有條件因地制宜的要求。事權的劃分必然伴隨著財權的劃分,它要求各級政府應有與各自事權相對應的財權和財力,從而必然引起稅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縱向劃分。

(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受益范圍不同

根據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受益范圍,其可作出層次上的劃分:全國性公共產品和地區性公共產品,根據經濟效率原則,不同層次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相對而言,地方政府較接近當地人民,在對地方性公共產品需求的了解上遠甚于中央,如果在全國范圍內規定一個相同的公共產品提供水平,那么不同地區的人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差異將被忽視,這必將導致效率損失。圖1說明了中央政府統一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損失。圖中橫軸代表中央政府統一提供公共產品的數量,縱軸代表政府因提供公共產品的數量而向當地居民收取的價格(即稅收T)。假設只有兩個地區,地區一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為D1,地區二的需求曲線為D2如果公共產品的提供成本平均分擔,則稅負為T1.地區一居民認為公共產品的最佳提供量為Q1,地區二居民則認為公共產品的最佳提供量為Q2,而中央政府卻統一提供Q3的量。這樣,對地區一而言,公共產品顯然提供不足,效用未達到最大化,產生的效率損失為圖中三角形ABC部分;對地區二來說,公共產品提供過多,也會產生效率損失,即圖中三角形CDE部分。如果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地區一的提供量將上升到Q1,而地區二的提供量將下降到Q2,兩地居民的情況都將得到改善,并能消除效率損失。

因此,只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為不同的公共產品提供主體,才能適應公共產品的多層次性、差異性需要,達到公共產品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而要保證各級政府合理、穩定、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各級政府除了要有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外,還必須有相應的稅權作保證。

二、稅權劃分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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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權法律思考論文

在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中,“統一稅政,集中稅權,公平稅負”的原則被提出來用以指導新一輪稅制改革,“稅權”一詞初次在立法文件中出現。雖然目前法學界對何謂稅權有不同看法,但從狹義上來說,稅權主要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征管權和收益分配權[1]。一個合理的稅權結構,對于規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以及實現事權與財權的統一,具有積極意義。需指出的是,我國始于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盡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實際運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需作進一步深入探討完善。以下本文擬就我國稅權的重構作些探討。

一、中國稅權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鑒于多年來“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存在諸多問題,我國于1994年借鑒國外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實施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其中,就稅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作出了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稅收立法方面,《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據此規定,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無稅收立法權。由此確立了我國高度集中的稅收立法體制。

2.在稅收征管方面,實現了稅收征管權的分離,亦即設立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管,由國稅局負責中央稅、共享稅的征管,地稅局負責地方稅的征管。

3.在收益分配方面,一是根據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亦即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與地方利益關系密切、稅源分散,需要發揮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便于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二是根據1995年《過渡時期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確立了主要以體制補助或上解、稅收返還及專項撥款為內容的轉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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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下財稅權體系的重構

摘要:經濟基礎的完善對上層建筑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對當前現實事權與財權無法匹配的發展現狀,財政法應及時做出回應,以便科學指導現代社會調整公共財政關系。為此,文章從經濟視角下重新對財權、事權、財稅權、稅權進行了探究界定,并從多元角度重新建構了財稅權系,以便實現財稅權系的平衡構建。

關鍵詞:經濟法;財稅權體系;重構

目前,從經濟法的內容來看,其中關于財權與事權匹配財稅關系的規定嚴重缺失,導致財稅權的指標不能科學運用,從而影響著權責的合理劃分,這種情況制約了我國財稅方面的建設與發展;而一旦出現問題,調解也缺少科學的依據。因此,探究經濟視角下財稅權體系的重構意在合理的界定財權、稅權、事權、財權,以便科學揭示財政關系,指導法律科學實踐。

一、財稅權、財權、事權的界定

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政府部門仍然承擔著繁重的事務,但作為支撐社會發展的物質條件,財稅經濟活動一直是工作的重點內容與核心內容,關系到征稅、財稅管理、公共產品等多方面資金的供應,對于社會的穩定運行有著重要現實意義。而財稅經濟活動主要受財稅法的制約,從而也衍生主動財稅法律關系,這些關系可以清晰地法律技術工具之間的影響與相互作用,從而構建了財稅法律體系,以便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其中財稅權因稅收的關系始終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其與財稅權倡導的柔性行政理念并不相符,因稅收是一項強制性工作。而如果將財政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核心,則可以從財政權角度對財稅權關系進行解析,從而既能兼顧納稅人以及政府部門兩個層級權力的實踐,這種解釋可以重新圍繞公共產品的重點權益與統一權益進行財稅權界定。在這種狀態下,權責則可以直接定性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權義則應定性為納稅人的權利,可以直接依照法律按照財稅資金、公共產品、賦稅等之間的關系展開活動;同時,也可以對法律中的實際性關系進行具體的分解,保障財權、事權、財稅權之間的連貫性,從而使稅權、財權、事權包含在財稅權范圍內,這種方式更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下法律的實踐,以便不斷提供公共產品服務質量。

二、經濟法視角下財稅全體系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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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稅權劃分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現行稅制稅權劃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構想和其他應解決好的問題。

關鍵詞:分稅制稅權劃分公共產品

1994年,分稅制在我國正式實施,經過7年的實際運行,效果是顯著的,首先它保證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同步增長;使我國初步建立了稅收的分級征收和分級管理的制度;使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由中央高度集權制逐步地向地方適當分權的方向發展。它從根本上克服了在20世紀80年代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稅收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但是,由于它是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的早產兒,先天不足,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和世界經濟向一體化發展的今天,它的機能越來越不適應發展著的經濟環境,最突出的表現是稅權劃分不合理、不科學。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現行稅制稅權劃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構想和其他應解決好的問題。

一、現行稅制在稅權劃分方面的弊端分析

1.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

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建設的目標,這是我們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要求,我們的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稅權的劃分也應該有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稅制中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即中央企業向中央政府交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向地方政府交納企業所得稅。從動態上看,這種安排,客觀上鼓勵地方保護行為,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推銷本地企業產品、排斥外來企業產品的行為傾向,甚至導致一些行業中中央屬企業在一些地區面臨不利的競爭局面,全國市場一體化進程遇到妨礙。它有礙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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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權重構分析論文

一、中央與地方稅權縱向治理的理論依據

治理(英文govemance)是當今社會科學研究的熱門話題之一。作為管理公共事務的模式,現代社會小到公司、社區,大到國家、國際組織,若要高效有序的運行都需要進行良好的治理(即善治)。稅權,作為一種公共權力,是指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即國家在稅收領域所擁有和行使的權力,是國家主權(注:按國際法律規定,國家主權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在稅收領域中的表現。稅權在結構上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層面來劃分,從縱向關系看,稅權是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向居民或納稅單位行使的稅收管轄權。從橫向關系看,稅權是指不同國家機構之間稅收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的配置及其相互關系。本文僅論述稅權的縱向治理問題。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稅權治理涉及到上下級政府之間和同級政府的不同權力部門之間稅收活動的各個方面,體現了他們彼此之間遵循市場經濟原則,為了公共利益和社會認同基礎上的互動關系和合作。良好的稅權治理機制,有助于恰當地調整和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財權和稅權配置關系,妥善的處理好由此產生的各種矛盾現象,實現政府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目標。

稅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它不僅出于政治上考慮,而且也是經濟上的需要。從政治角度上看,合理分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體現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若中央政府將權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中央政府將全國一切事務統于一身,過高的監督和信息成本必然導致效率損失。從經濟理論的角度看,眾所周知,公共產品具有層次性,按受益范圍的大小可以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外交、地球勘探和空間探索等)、跨地區公共產品或服務(如跨省高速公路和防洪工程等)和地方性公共產品或服務(如城市公用事業、社區治安、衛生醫療等)三類。類似地,還應有世界性公共產品或服務(worldpublicgoodsandser-vices),如空間大氣層保護等。總之,各級政府的職能各有側重,不同品質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應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提供,不宜相互替代。若中央政府包攬所有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往往會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降低公共產品的提供效率。地方政府是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最佳提供者,因為相對中央政府而言,它更了解當地的情況,可以根據本地的空間特征和居民的偏好,有針對性的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更有利于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相應地地方政府必須擁有較為獨立的稅收立法權。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適應,最終保證高質量、高效率地履行其各項職能。由此可以看出,分級財政與分級政府相伴而生,它要求各級政府應有與各自事權相對應的財權與稅權,從而必然會引起稅收立法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縱向劃分。

二、市場經濟國家中央與地方稅權治理模式及啟示

(一)市場經濟國家中央與地方稅權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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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稅權構建三級分稅制論文

[論文摘要]地方稅制建設的重要基礎是稅收權限的劃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論和政府管理體制的現狀決定了地方稅權劃分的必然性。我國目前在稅收權限上還是傾向于集權為主,權限的劃分很不合理。我們要應充分考慮政府職能分工和稅種本身的性質,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合理劃分省級及省級以下的稅收管理權限。

[論文關鍵詞]地方稅制稅收管理權限分稅

科學的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稅制的重要基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離徹底的分稅制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這說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只是過度性的。當前應順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進一步與國際經濟接軌的客觀要求對現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進行創新和改革。

一、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的理論依據

地方稅制作為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政府間支出責任的劃分和政府間分稅有密切聯系。一方面.按照西方邊際效用理論和靈活偏好理論的分析.由中央統一提供公共物品會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公共產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層次性的。另一方面.從政府管理體制來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約.世界各國實行的都是多級政府體制。地方政府理應作為公共產品的提供主體,才能更有效地滿足全社會的公共需要.從而達到或接近帕累托最優狀態。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層次性使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了相應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事權)劃分財權并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適當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財權基本滿足一般性財政支出的需要。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財權的劃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現在了稅收的劃分上。即以“分稅為基礎在整個政府內部實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權.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制.并確定各級政府相應的權限,從而使整個國家的稅收權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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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權劃分理性研究論文

摘要: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現行稅制稅權劃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構想和其他應解決好的問題。

關鍵詞:分稅制稅權劃分公共產品

1994年,分稅制在我國正式實施,經過7年的實際運行,效果是顯著的,首先它保證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同步增長;使我國初步建立了稅收的分級征收和分級管理的制度;使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由中央高度集權制逐步地向地方適當分權的方向發展。它從根本上克服了在20世紀80年代有計劃商品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稅收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但是,由于它是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的早產兒,先天不足,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和世界經濟向一體化發展的今天,它的機能越來越不適應發展著的經濟環境,最突出的表現是稅權劃分不合理、不科學。因此,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現行稅制稅權劃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稅權劃分應堅持的原則、構想和其他應解決好的問題。

一、現行稅制在稅權劃分方面的弊端分析

1.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

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建設的目標,這是我們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要求,我們的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稅權的劃分也應該有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稅制中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即中央企業向中央政府交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向地方政府交納企業所得稅。從動態上看,這種安排,客觀上鼓勵地方保護行為,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推銷本地企業產品、排斥外來企業產品的行為傾向,甚至導致一些行業中中央屬企業在一些地區面臨不利的競爭局面,全國市場一體化進程遇到妨礙。它有礙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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