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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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小議國內刑法中的立功

本文作者:張名實工作單位:石家莊市法學會

實踐中,刑事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情節這樣的向題,往往占據重要的位置。這不僅因為立功本身在司法實踐中所具有的積極作用.而且還因為我國刑法中的立功,是作為一個決定犯罪人適當刑事責任的情節被確定下來的二然而即便如此,似乎也并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或者至少可以認為,迄今為止,人們還沒有對立功的理論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里,僅就個人的理解,談談以下兒個方面的間題.第一,我國刑法確定立功的基本思想。

從刑法角度看待立功,在我國可以追溯到周之八辟。《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又辟麗邦法”,其五便是議功之辟,是對有大功之人減免刑罰(十惡除外)的特別審議。三國魏新律開始入律,歷代沿用。歷史上,雖議功在八議中之順序略有不同,如明律議功為八議之三;“功”的標準亦有所差距,如唐律指“有大功勛”,明律指“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勛勞J銘功太常者”,清律則在明律基礎上,將“寧”字改為“安”;但歷代以議功減免刑罰,其將功折罪的思思卻是一致的。我國現行刑法,是一部新型的社會主義刑法,與歷代剝削階級國家制定的法律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這并不排斥某些技術思想的類似,其中有關立功的規定,不能說完全沒有可資借鑒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關于立功的規定,共有三條。第四十六條“判處死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對判處死緩的罪犯而言的;第六十三條:“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罪。其中,……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判決宣告以前自首且立功的犯罪分子所講的;第七十一條:“被判處行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這是對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分子來說的。除了這三種情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84、法研字第6導文件(以下簡稱《文件》),還對沒有自首以及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的立功問題作了規定:“……在實踐中,對于雖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取大僅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第匕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緩或者其它刑罰……”。綜合以上條文所舉的五種情況,不難看出,在我國,立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可能減免刑罰。而根據立功減免刑罰,正是將功折罪思想的基本內容。我國刑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對犯罪分子分尼輕重,區別對待的思想,把懲辦與寬大結合起來,把預防犯罪,消滅犯罪與教育改造罪犯結合起來。刑法中規定對犯罪分子可以視其立功情節減免刑罰,不僅體現了社會主義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而且使之具體化,條文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爭取改造多數,孤立打擊少數,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消滅犯罪的目的。可見,我國刑法確定立功的基本思想,就是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將功折罪。

第二,刑法中立功的實質。關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談論的并不多,一般地,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側重于把立功理解為依附在自首上的一種更高一級的悔罪表現。然而,這樣的解釋是難令人信服的。誠然.悔罪與立功往往是密切聯系著的,但二者終究不是一回事。悔罪不一定產生立功,立功也不一定包涵悔罪。事實上,這種區別,在法律條文中就己經有明確地表述。《邢法》中的“悔改”、“自首”等,都表示一定關系下的悔罪,但它們與‘立功”聯系時,或者處于并列關系,如第四十六條中的“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或者處于選擇關系,如第七十一條中的“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處于轉折關系,如《文件》中的‘雖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現”。如果立功就是悔罪,又何以有并列、選擇或者轉折而言呢?可見,立功的實質,并不是悔罪。《文什》規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到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提供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由此來看,立功,要么檢舉揭發,要么提供線索證據,要么協助緝捕罪犯,形式雖然不同,程度上亦有差異,但表現的內容卻是一致的,即都是抵制犯罪的。不但如此,值得注意的是,立功并不單純是犯罪分子抵制犯罪的表現形式,更重要的,它還反映了以法律形式與犯罪作斗爭的因素。犯罪分子抵制犯罪的形式,只有在社會的“證實”、“偵破”、“緝捕”后,法律才確認具有立功的內容。而這兩者的結合,恰恰反映出立功關于犯罪的社會防御性。這個性質,把犯罪分子個人抵制犯罪的形式,與社會同犯罪作斗爭的形式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無能缺少哪一方,立功也就會在刑法上失去意義,而沒有刑法的意義,將功折罪也就無從談起。可見,這個性質,是立功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屬性,是構成立功的諸要素的內在聯系。所以,我國刑法中立功的實質,應該說就是通過犯罪分子的立功行為,表現出來的一種關于犯罪的社會防御口也正因如此,立功才有可能與以懲罰犯罪為目的的刑罰聯系起來,才有可能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下得以減免刑罰,得以將功折罪。第三,立功構成的幾個問題。所謂立功構成的問題,也就是說立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成立。這方面,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爭議也較突出。結合司法實踐中這方面有代表性的問題,根據《文件》關于立功的定義,以及《刑法》中有關規定,對于這個問題,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理解。一,主體。立功者必須是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依據刑法規定應當負擔刑事責任的人,亦只p定義叮,的“犯罪分子”。

立功的主體所以必須是犯罪分子,這是由刑法確定立功的基本思想決定的。前面,既然把確定立功的一繡本思想理解為“將功折罪”,那么,也就肯定了立功可能產生的減免刑罰的法律后果;而刑罰又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所以立功只對應負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意義。沒有構成犯罪的人,或者雖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依法不負擔刑事責任的人,都不能成為刑法中立功的主體。至于犯罪分子本身犯的月一么罪,是一種,還是多種;是輕罪,還是重罪,在構成立功的主體上,并不發生什么影響。二,主觀方面。立功應該是以贖罪為目的的一種自愿的行為。“贖罪”,可能包涵悔罪的意思,但悔罪決不是立功的目的。客觀上,法律并不強調立功者必須悔罪,如果犯罪分子只是悔于自己的罪行,但并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并不提供他人犯罪的證據或線索,并無立功的其他表現,那么,法律是不承認悔罪者具有立功情節的。主觀上,如果犯罪分子旨在悔罪,并無贖罪的心理活動,那么,立功的行為也是不可能產生的。是否認識到自已的犯罪,并不等于認識到別人的犯罪,能否抵制他人犯罪,也并不絕對要求自已不犯罪。可見,立功的根本目的,只能是贖罪。至于動機,可以是多種多祥的,可能側重于悔罪,也可能側重于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也受到懲罰,無論怎祥,只要能反映贖罪的目的,就不應以此影響立功的構成。所謂“自愿”,是指犯罪分子認為立功行為是符合自已心愿而同意做的。無意一識的行為,如犯罪分子在羈押期間夢中乞語透露某些情報;違背自已意志的行為,如犯罪分子在交待自已的罪行時,對他人的犯罪無意說露了嘴;等等諸如此類的行為,只要不是出于犯罪分子的自愿,就不能視為立功。還應該注意,“自愿”不等于“自動”、“主動”。立功行為,可以是自動產生的,也可以是在司法人員的訊問中形成的,還可以是在刑罰執行期間或死刑執行前,由于受到教育或出于求生而出現的,凡論何種情況,只要是出于自愿,就應視為符合立功條件。三,客觀表現形式。根據《文件》的規定,立功的客觀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四種,依據這四種表現形式在行為、結果、對象上的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三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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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功制度細則

一、反思立功制度的緣起

立功制度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刑罰裁量制度和刑罰執行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立法L的重要體現。我國立法者制定立功制度目的明確:立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分化瓦解犯罪勢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動歸案,進而提高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根據我國刑法中關于立功制度的具體規定,立功不要求犯罪人悔罪,也不關注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的來源,只要提供了他人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即可認定為立功。也就是說,只要犯罪人在客觀上做出如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案件重要線索等立功行為,不淪其主觀目的和動機,不考慮立功信息的來源及取得手段是否正當,均可獲得減免刑事處罰的結果我國的司法實踐亦表明,立功制度確實能夠發揮出立法者理想中的重大作用。

如此看來,立功制度看似一項優秀的或者說善的刑事法律制度。考察世界各國的刑法典發現,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代表性國家的刑法典均沒有規定類似我國立功制度的法律制度,而僅僅將犯罪人的立功表現視為被告人的“犯罪后態度”或者“被告人的懊悔”,將其作為一項普通的刑罰酌定情節予以考慮即便有些國家刑法典中有“立功”規定,但也未將}l_功的地位作為特別情節子以特別關注。如《越南刑法典》第46條規定從輕、減輕情節包括:罪犯積極幫助有權機關發現、偵查犯罪;有立功表現;在生產、作戰、學習或者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1可見,立功是我11比較獨特的一項刑事法律制度故此,我們產生了許多漸進式的疑問:我國推崇備至的立功制度為什么在國外遭遇冷落?是單純地由于國與國之間文化等社會環境的差異或者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導致“善”的立功制度沒有得以在不同的國度間進行移植或者借鑒交流,還是由于立功制度本身非善法或存在致命的缺陷,我國的立法者尚未意識到或者被扭曲的功利主義蒙蔽了雙眼而制定立功制度?略觀中外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與現狀,許多國家與中國的文化環境頗為接近,也有許多國家的立法技術遠遠高于中國,這些國家的刑法中都沒有立功制度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確有必要對我國刑法中的立功制度進行徹底的反思。

二、立功制度的缺陷

很多學者都對我國較為獨特的立功制度及其積極作用予以褒揚,并針對立功過程中出現的諸如買功、幫助立功等異化現象提出了完善現行立功法律規定的建議。也有學者通過分析立功制度的本質或者對其過于功利主義進行批判,強調在立功制度中應更多地體現公平和正義等價值理念。不過,這些觀點大都建立在肯定我國刑法應該保留立功制度的前提上。在我們看來,立功制度存在著致命缺陷,不應保留或者說應該取消我國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一)立功制度違背了“法律不強人所難”羅馬法諺說:“法律不強人所難。”即法律不能要求人們為不可能的事。但我國的立功制度卻一直在強人所難,甚至在鼓勵人們做以道德標準來判斷為不可能的事。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78條規定了正在服刑中的犯罪分子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現。就立功中的揭發人和被揭發人的關系而言,被揭發人能讓揭發人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實,那么被揭發人與揭發人的關系絕大多數都應該是關系很好的親屬或關系很好、無話不說的熟人和朋友,因此,揭發人賴以成立立功的事實和線索絕大多數與犯罪人的親屬、朋友或者熟人的犯罪信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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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先創優立功競賽會的講話

同志們:

下午,我們在這里召開全縣重點工程“爭先創優”立功競賽推進會,目的是動員部署我縣重點工程立功競賽的主要任務,動員全縣廣大職工積極參加重點工程立功競賽活動,為出色完成重點工程建設任務,不斷提升我縣的綜合競爭力、企業競爭力、職工競爭力,為構建和諧濱海新象山作出新的貢獻。

剛才,縣總工會主席陳增青同志作了動員報告,全面部署了立功競賽的相關工作,市總工會經濟部部長沈保衛對我縣開展重點工程立功競賽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認真學習、積極響應、切實貫徹落實。會上,有關指揮部、征遷單位、審批單位代表做了很好發言,白溪引水工程指揮部介紹了開展競賽活動的經驗,給了我們很大的鼓舞,他們的經驗值得大家學習和借鑒。下面,我想就推動全縣重點工程“爭先創優”立功競賽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重點工程立功競賽活動的重要意義

組織廣大職工開展勞動競賽,這是中國工會的優良傳統。在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創造性地把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激勵機制、信譽機制與傳統的以“比、學、趕、幫、超”為核心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有機結合起來,仍然是調動人們積極性、激發人們創造性的一種有效手段。

(一)開展立功競賽活動,是動員廣大職工參與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的具體行動。象山區位條件相對偏僻,基礎設施較為薄弱,要素供給相對緊缺。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始終堅持把破解要素瓶頸制約作為事關象山長遠發展的主要抓手,深入實施“重點工程攻堅年”、“重點工程突破年”等活動,集中力量加快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象山港大橋、白溪引水等一些具有深遠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今年,我縣共安排47項重點工程(56個子項目),計劃完成投資47億元。搞好這些重點工程建設,有利于增強象山的綜合經濟實力,有利于提高象山的區域競爭力,意義十分深遠。圍繞重點工程建設,開展群眾性立功競賽活動,最大限度地把建設單位和廣大職工積極性調動起來,有利于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有利于運用競爭機制、激勵機制,營造爭先創優、催人奮進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重點工程建設獻計出力,為加快建設和諧濱海新象山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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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法立功時間綜述論文

一、立功時間的基本概況

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有關立功時間的認定各有不同的觀點,但總得說來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立功時間都不應限制在到案后,主要理由是實踐中有少數犯罪分子在歸案前也存在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等積極表現的立功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是一般立功還是重大立功的時間都應該限制在到案后,因為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結合刑法第六十八條前兩款規定看,立功與重大立功的構成時間應該是犯罪后。第一款規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體是犯罪分子,只有犯罪分子才有立功和重大立功之說;第二款直接使用了“犯罪后”一詞,正好與第一款確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體“犯罪分子”保持一致。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立法者出于造法本意制定的法律條文不是必然的割裂開來,而是在邏輯上存在著法律規范特有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開展司法實務工作需要弄清立功的具體時間,準確理解立法者的本意,不能出于對犯罪分子的同情或者提高司法效率等原因而忽視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立功時間的確定

如何確定具體立功時間呢?筆者認為首要問題是在法律上確定適格的立功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立功的唯一主體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構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主體,不包括單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認定行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為屬于犯罪分子的行為。刑法沒有詳細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也是眾說紛紜。筆者認為犯罪分子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對國家、社會集體或者他人造成危害,應當受到刑罰的人,即已經構成了犯罪或者說是已經符合了某種罪的犯罪構成的人。因此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人不能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與重大立功,立功與重大立功對不構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沒有任何刑法上的意義。對犯罪分子的認定,在現行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以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立案的時間為標準。立案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才開始具備刑法意義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沒有發現之前,即便是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無論其是否意識到行為已觸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應該在法律上被推定為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因為法律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擁有審判權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實為依據,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所訴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進行的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憲法規定的訴愿權利行為,見義勇為等高尚道德行為當然排除在立功行為之外。否則,會導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認為犯罪者在主動歸案或被動歸案前以及潛逃期間實施的見義勇為、舉報、控告等行為成立立功,從而導致司法實務上的無所適從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亂。

三、立功的具體時間

立功具體的時間應該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罰執行完畢前這一期間。根據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立功的開始時間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對于“到案”筆者認為有兩種,一種是自愿到案,此種到案與自首相似,毋須贅言;一種是被動到案,即需要作重點強調的一種,應理解為犯罪分子在自己不情愿或是違背自身意志的情況下而被司法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或個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扭送等方式控制時開始,到刑期屆滿或者執行死刑之前為止,不論其處于哪個訴訟階段,只要實施立功行為,均可成立立功。筆者認為應該注意的是,“立案”與“到案”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本質的差別,也就是說立案并不等于“到案”。司法實務中許多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發后就能及時到案,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而大多處于潛逃狀態。不過,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況下,其本身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認識。在這種情形下,實施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破案線索、見義勇為等行為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行為,客觀上只能是基于憲法上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或者是對犯罪的厭惡、憎恨,并非基于悔罪改過的心理。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惡行觸犯了刑律,做出了種種立功行為,卻拒絕到案或者無到案的意識行為,若認定其行為屬立功,則有悖我國刑法立功制度的宗旨,恰恰相反是在鼓勵、支持和縱容犯罪,使犯罪分子潛逃而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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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司法認定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

我國的立功制度規定得比較簡單。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決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分歧。然而,實踐的多樣性意味著新的問題層出不窮,需要我們經常總結。筆者在本文擬結合審判實踐對立功的司法認定方面的若干疑難問題,從立功時間的認定,關于"協助"的理解,"重要線索"的認定,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立功時間的認定

在立功的時間要件上,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

有的同志認為,立功的時間"始于犯罪預備終于刑罰執行完畢,但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立功,通常在判決或裁定之前。"有的同志提出"立功時間始于犯罪預備階段而終止于刑罰的確定階段。"也有的同志認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實施的揭發檢舉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以后,不僅包括判決生效前,也包括判決生效后,既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也可以發生在服刑期間。"更有同志指出,"立功行為發生于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訴訟階段指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概言之,量刑情節意義的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開始被追訴以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這一階段內。"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問題。立功在刑法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功,是指刑法第68條的規定,而廣義的立功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立功。這是學者們在立功時間認定問題上發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狹義的立功終止時間,當然應是在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刑罰的執行期間出現的立功,則屬于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情形。目前分歧較大的主要表現在立功的開始時間認定方面。前兩種觀點認為立功始于犯罪預備階段,無疑縮小了立功的范圍,是不正確的。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形態。從而根據前兩種觀點,立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在事實上,不僅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立功,過失犯罪也完全可以發生立功的情況。可見,前兩種觀點把過失犯罪中的立功遺漏了。此外,第一種關于終止時間為判決或裁定之前的看法,排斥了判決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期間(如死刑復核)發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調動犯罪分子的立功積極性,也不符合立法精神。那種認為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就可以成立立功的觀點,如果付諸實踐無疑會使刑法設立的自首制度失去意義。立功和自首在從寬處罰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懂法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該理由,在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同時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活動,由于具有立功表現,所以即使不去投案自首,他也不會在將來被抓獲歸案后因此而失去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從而逃避了應受到的懲罰。第四種觀點也是不合適的。"追訴"一詞并沒有一個容易掌握的準確含義。犯罪分子被追訴,是指公安機關在案件發生后立案偵查時間,還是將犯罪分子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還是開始對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之時,抑或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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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立功競賽活動通知

局屬各單位團組織:

20**年春運即將開始,為了認真貫徹部、局關于“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春運”的指導思想,局團委決定春運期間在全局各級團組織和廣大團員青年中開展“青春促和諧,真情獻春運”主題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20**年春運是黨中央全面部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任務后的第一個春運,是在全路推進第六次大面積提速和我局實施西寶區段提速改造以及春運客流將有較大幅度增長的背景下進行的,全局各級團組織要充分認識到開展春運立功競賽活動是團組織帶領廣大團員青年在構建和諧春運中發揮作用的有效載體。要著眼于“和諧”,突出“以人為本”,把開展春運立功競賽活動作為“融入中心,服務大局”的具體措施抓實抓好,帶領廣大團員青年在春運實踐中做出新貢獻。

二、精心組織,爭立新功

全局各級團組織要認真總結以往開展春運立功競賽活動的經驗,根據今年春運工作的實際,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和具體措施。充分發揮自身的活動優勢,明確分工,逐級負責,抓好落實,確保活動順利開展。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切忌形式主義、貪大求全,確保活動取得實效,把春運立功競賽活動當成一次鍛煉和提升青工隊伍整體素質的練兵機會。春運第一天,西安、寶雞、安康以及漢中等站,要發揮站區團的聯合會優勢,組織青年志愿者采取下發宣傳單、現場提供咨詢等形式,舉行隆重的“和諧春運”活動啟動儀式,為旅客提供文明優質而富有特色的服務,塑造鐵路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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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立功競賽工作講話

同志們:

在迎世博倒計時494天之時,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迎世博*窗口服務行業百萬職工立功競賽推進會”,進行再動員。剛才,市商務委副主任、市迎世博600天行動窗口服務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迎世博窗口服務行業立功競賽組委會主任張新生同志,對前一階段的競賽工作作了回顧總結,對下一步階段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大家要認真學習和貫徹。靜安區總工會、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華山醫院、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別進行了交流,介紹了他們各自開展競賽活動的情況。從交流發言的幾家單位來看,他們的競賽工作都抓的很實,都突出了“當好主力軍、建功世博會、展示新風采”的主題,都圍繞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本地區的迎世博600天行動的任務目標開展競賽活動,同時又各有特色,競賽活動能夠從實際出發,突出行業和地區特點,應該說,他們的經驗和做法值得大家學習和借鑒。

另外,來自本市窗口服務行業不同單位的勞模和職工代表宣讀了《*市窗口服務行業職工文明服務公約》,全國勞模、服務明星馬海燕向全市窗口服務行業的400萬職工發出了履行“文明服務公約”的倡議,向*、向世博作出了承諾!*職工迎世博窗口服務行業立功競賽自2008年9月11日大會拉開序幕以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開展的豐富多彩,初見成效,初步形成了齊心協力迎世博、各行各業同參賽的工作態勢,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天會上還表彰了一批“工人先鋒號”、聘任了首批優質服務督導員,在此我代表*市總工會,也代表迎世博窗口服務行業立功競賽組委會向獲得表彰的工人先鋒號表示熱烈的祝賀!向首批優質服務督導員表示衷心的感謝!

同志們,廣泛發動、組織和激勵職工迎接世博、建設世博、服務世博、奉獻世博,為辦好一屆成功、精彩、難忘的世博會貢獻智慧和力量,是工會圍繞中心,服從、服務大局的需要。現在距世博會開幕倒計時只有494天,時間緊迫、任務艱巨,為進一步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競賽活動,更好地發揮立功競賽對本市窗口行業迎世博各項任務目標高效、順利完成的推動作用,下面,我就下階段競賽工作談四點意見:

一、強化世博意識,深化組織發動,進一步增強廣大職工參與世博、服務世博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同志們,今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30年來,我國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也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果。2010年世博會是展示我國改革開放成就,展示*東方明珠風采的大好機遇,我們要充分認識世博會的重要性,珍惜世博會給我國、給*帶來的機遇,按照市政府批轉的《*市迎世博600天窗口服務行業行動綱要》,積極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緊緊抓住世博會籌辦這一重要契機,以改進城市管理、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提高群眾生活質量為目標,推動全市各方面工作上臺階”的要求,大力增強廣大職工主人翁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加強組織,加大引導,廣泛宣傳,擴大影響,形成聲勢,把廣大職工最大范圍的吸引、凝聚到為世博會作貢獻中來,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進*窗口服務行業“四個一流”(服務設施一流、服務品質一流、服務水平一流、服務環境一流)、“四個無障礙”(中心城區窗口服務語言交流無障礙、刷卡消費無障礙、殘障設施無障礙、便捷服務無障礙)、“四個標志”(文明風貌的展示之窗、引領消費的時尚之地、海納百川的美食之都、誠信服務的禮儀之城)目標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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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立功交流發言材料

圍繞重點工程抓好立功競賽上半年,我公司承擔了軌道交通10號線長寧段7個站點的動遷任務,動遷居民306戶,單位160家。這項工程所面臨的困難很大:一是戰線長,全長10公里,跨越四個街道;二是時間緊,市政府要求6月底前必須交地,區政府要求再提前;三是壓力大,軌道交通動遷涉及14個區,競爭態勢明顯;四是難點新,既有二級以下舊里,又有花園洋房,房屋差異大,單位動遷中市屬單位占94%;五是居民期望值高,攀比思想嚴重。

在困難面前,我們也看到了自己的優勢:一是區委、區政府對軌道交通動遷工作高度重視關心。區委七屆七次全會提出,要舉全區之力突破動拆遷工作瓶頸,確保完成軌道交通10號線、11號線等動遷騰地工作,推進重要市政路橋建設。區委書記薛潮、區長陳超賢多次到動遷基地現場指揮,區委副書記朱英磊、區總工會主席高建華等領導到基地慰問。二是公司工會在開展立功競賽活動中,深入基層、深入職工,及時了解和掌握活動進展情況,發現、總結、培養和推廣典型經驗,大力宣傳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全國勞模安君英等先進典型和模范人物,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擴大活動的社會影響,激勵職工積極投身建功立業的實踐中。三是我們有堅強的黨政班子領導和全國勞模安君英同志這一動遷品牌。安君英擔任長寧區房地局副局長后,一直兼任動拆遷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直接指揮市政重大工程。四是我們有一支過得硬的動遷隊伍。中山公司曾連續十年榮獲“上海市重點工程實事立功競賽優秀公司”,連續三屆榮獲“上海市文明單位”稱號,今年又榮獲上海市“五一”勞動獎狀。

為了打好軌道交通動遷這一仗,公司于1月25日召開了軌道交通10號線動拆遷動員大會,在會上,我們工會向全體員工發出倡議,提出了“中山面前無困難,困難面前有中山”的口號,以立功競賽為抓手,緊緊圍繞“三聚焦三突破”的任務要求,按照區政府“確保按時交地,爭取提前交地,力爭率先交地”的目標和區總工會關于廣泛深入開展“當好主力軍,建功十一五”——萬名職工建功立業主題活動的號召,統一部署、抓好落實。在各站點、各小組和各個崗位之間開展實事立功競賽,在小組之間開展“比學趕幫超插小紅旗”競賽活動,著力營造弘揚先進、敢為人先、追求卓越、誠信公正的競賽氛圍。通過競賽,賽出了團結協作的風格,賽出了求真務實的精神,賽出了艱苦奮斗的作風,賽出了社會穩定的局面,形成了互相學習、互相激勵、互相競爭的良性互動氛圍。通過廣泛深入開展建功立業主題活動,把職工的思想和認識統一到區委七屆七次全委精神上來,把職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實現“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目標和任務上來,力爭做到推動重大工程有作為、有影響、有成果、有特色,體現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貢獻率和影響力。公司先后獲得了上海市總工會組織的軌道交通建設前期工作立功競賽4月和5月度創先優勝單位流動紅旗。

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1、提高認識,規范操作。我們把軌道交通10號線前期動遷看作是一場確保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辦的政治仗,是一場樹立企業形象的關鍵仗,是一場考驗我們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攻堅戰,從思想認識上高度統一。在動遷過程中,我們堅持陽光政策,堅持“統一標準、公開操作、嚴肅紀律、依法拆遷”的原則,做到政策法規公開,安置方案公開,獎勵措施公開,被拆除房屋基本情況公開,評估單價公開,安置房源和使用結果公開,特殊對象認定條件公開,被動遷居民安置結果公開,簽約進展情況公開,評估單位及人員和評估鑒定機構名單公開。我們還在各站點公開承諾:同一基地補償標準適用一致,前后操作執行一致。我們向規范操作要進度,用嚴密的組織措施來保證工作任務的完成。

2、集中力量,組織到位。我們推薦優秀的同志到關鍵崗位,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智慧,攻克工作中遇到的一切困難,做到領導到位,骨干到位。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用團隊的精神、團隊的力量,用我們的智慧、我們的拼搏,打好軌道交通10號線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動遷仗。按照常規,“一書三證”辦理需半年時間,即使“特事特辦”,至少也要三個月。這次我們超常規工作,組織人員采取緊盯、急催的辦法,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加快辦證步伐,僅用了一個多月時間,就基本完成了辦證任務,搶得了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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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重點工程爭先創優立功競賽調研報告

同志們:

下午,我們在這里召開全縣重點工程“爭先創優”立功競賽推進會,目的是動員部署我縣重點工程立功競賽的主要任務,動員全縣廣大職工積極參加重點工程立功競賽活動,為出色完成重點工程建設任務,不斷提升我縣的綜合競爭力、企業競爭力、職工競爭力,為構建和諧濱海新象山作出新的貢獻。

剛才,縣總工會主席陳增青同志作了動員報告,全面部署了立功競賽的相關工作,市總工會經濟部部長沈保衛對我縣開展重點工程立功競賽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認真學習、積極響應、切實貫徹落實。會上,有關指揮部、征遷單位、審批單位代表做了很好發言,白溪引水工程指揮部介紹了開展競賽活動的經驗,給了我們很大的鼓舞,他們的經驗值得大家學習和借鑒。下面,我想就推動全縣重點工程“爭先創優”立功競賽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重點工程立功競賽活動的重要意義

組織廣大職工開展勞動競賽,這是中國工會的優良傳統。在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創造性地把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激勵機制、信譽機制與傳統的以“比、學、趕、幫、超”為核心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有機結合起來,仍然是調動人們積極性、激發人們創造性的一種有效手段。

(一)開展立功競賽活動,是動員廣大職工參與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的具體行動。象山區位條件相對偏僻,基礎設施較為薄弱,要素供給相對緊缺。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始終堅持把破解要素瓶頸制約作為事關象山長遠發展的主要抓手,深入實施“重點工程攻堅年”、“重點工程突破年”等活動,集中力量加快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象山港大橋、白溪引水等一些具有深遠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今年,我縣共安排47項重點工程(56個子項目),計劃完成投資47億元。搞好這些重點工程建設,有利于增強象山的綜合經濟實力,有利于提高象山的區域競爭力,意義十分深遠。圍繞重點工程建設,開展群眾性立功競賽活動,最大限度地把建設單位和廣大職工積極性調動起來,有利于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有利于運用競爭機制、激勵機制,營造爭先創優、催人奮進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重點工程建設獻計出力,為加快建設和諧濱海新象山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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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系統立功競賽工作計劃

區鎮污水系統完善工程作為上海市郊區污水管網工程的子項目,被列為上海市重大工程項目之一,為推進工程建設,充分調動廣大參建單位和每個建設者的積極性,全面推進區污水系統完善工程的各項任務圓滿完成,現制定年鎮污水系統完善工程立功競賽活動計劃如下:

一、組織機構

成立“第三輪環保三年行動計劃郊區污水管網工程建設立功競賽”分賽區區子賽區立功競賽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全面負責子賽區的立功競賽工作。負責對本轄區污水管網建設污染源單位污水納管立功競賽活動的組織領導、制定計劃、組織落實、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表彰等工作。

二、競賽內容

根據上海市排水管理處要求,各賽區開展以“四好一保”為主題,以賽工期、賽質量、賽安全、賽文明施工、賽基礎資料、保污水增量為主要內容的立功競賽活動。

1、工程質量好。確保污水管網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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