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4 1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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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從《刑法》第140條的“銷售金額”展開論述,討論了其出現的原因,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提出的“貨值金額”以及對本罪未遂形態的認定,闡釋了由于銷售金額而引發的一系列理論矛盾,并結合選擇性罪名的一些基本問題,提出了重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觀點。
[關鍵詞]銷售金額;未遂;選擇性罪名
司法實務中經常可見這樣的案例:某私營企業生產的是豬皮鞋,但卻冒充牛皮鞋銷售,實際獲得銷售金額2萬元;另與某商店簽訂了貨款為5萬元的銷售合同(仍以豬皮鞋冒充牛皮鞋),但對方尚未付款;此外,該企業還有貨值約17萬元的豬皮鞋,也打算冒充牛皮鞋出售。該私營企業的行為應如何認定?是一罪還是數罪?是完成形態還是未完成形態?以此案例為切入點,本文將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一、“銷售金額”的提出
(一)內涵解讀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罪是以1993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為《決定》)為基礎,經過修改后規定在刑法典中的。與《決定》相比,刑法典中的本罪除了增加刑罰幅度、增加罰金刑等完善刑罰的措施外,最突出的變化就是將《決定》中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認定犯罪的標準由違法所得數額變為銷售金額。根據199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獲利額;根據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做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由此可見,違法所得與銷售金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圍比前者廣泛得多。
車損險保險金額缺陷論文
一、車損險保險金額現行確定方式在理論上的缺陷
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作為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違背了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是保險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其他保險基本原則存在的基礎和前提。這一基本原則的含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它要求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二是它要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說前者只是對投保人的要求,而后者則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險價值呢?保險價值是與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個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價值則是這種利害關系的貨幣表現,即以貨幣形態來表現的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在財產保險領域內只能是其出險后給被保險人一方所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除抵押權人憑借抵押權而成為抵押財產的被保險人等少數情形外,這種最大直接損失只能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價值通常就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車損險保險標的的機動車輛當然也不例外。當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已確定的保險金額必然超過舊車的實際價值(除非舊車的市場行情超過新車的市場行情,這通常是不可能的)。這顯然是違背可保利益原則的。
也許有人認為,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并不違反可保利益原則。因為,在現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經明文規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確,按照這一規定,新車購置價既是新車的保險價值,也是舊車的保險價值。問題是現行車險條款中的這一規定本身很難經得起推敲。理由很簡單:舊車與新車實際價值不等甚至是差異巨大,二者出險后給其各自的所有者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不可能相同,因此二者對其各自所有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相等,作為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的保險價值當然也不可能相等。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用新車購置價取代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將新車購置價人為地規定為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并以此誘導人們無論新車舊車都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無疑是對保險價值含義的曲解和對可保利益原則的嚴重背離。
其次,對被保險人一方顯失公平。按照我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論是按照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在不考慮其他“從車”或“從人”因素的條件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相同的。其結果必然是,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舊車的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明顯多于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而且車越舊,其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的差額便越大,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就越是多于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在舊車折舊接近尾聲時,按前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將相當于按后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的數倍。例如,一臺已使用滿6年用于出租的國產轎車,假定其新車購置價為18萬元,車損險的基本保險費為480元,保險費率為2.0%,規定折舊期限為8年。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為4080元(480+180000×2%),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僅為1380元[480+180000×(1-6/8)],前者為后者的2.96倍。這無疑極大地加重了被保險人一方的保費負擔,對他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再次,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如果不考慮殘值和免賠率,計算公式為:賠款=修復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屬于不足額保險,應該實行比例賠償。因為,比例賠償是在不足額保險條件下,保險財產受損后計算其賠償金額的通用原則和方法(家財險等少數財產保險除外)。但問題是,我國現行的車損條款將保險價值等同于新車購置價,從而也就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
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方式缺陷論文
一、車損險保險金額現行確定方式在理論上的缺陷
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作為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違背了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是保險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其他保險基本原則存在的基礎和前提。這一基本原則的含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它要求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二是它要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說前者只是對投保人的要求,而后者則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險價值呢?保險價值是與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個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價值則是這種利害關系的貨幣表現,即以貨幣形態來表現的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在財產保險領域內只能是其出險后給被保險人一方所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除抵押權人憑借抵押權而成為抵押財產的被保險人等少數情形外,這種最大直接損失只能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價值通常就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車損險保險標的的機動車輛當然也不例外。當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已確定的保險金額必然超過舊車的實際價值(除非舊車的市場行情超過新車的市場行情,這通常是不可能的)。這顯然是違背可保利益原則的。
也許有人認為,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并不違反可保利益原則。因為,在現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經明文規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確,按照這一規定,新車購置價既是新車的保險價值,也是舊車的保險價值。問題是現行車險條款中的這一規定本身很難經得起推敲。理由很簡單:舊車與新車實際價值不等甚至是差異巨大,二者出險后給其各自的所有者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不可能相同,因此二者對其各自所有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相等,作為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的保險價值當然也不可能相等。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用新車購置價取代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將新車購置價人為地規定為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并以此誘導人們無論新車舊車都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無疑是對保險價值含義的曲解和對可保利益原則的嚴重背離。
其次,對被保險人一方顯失公平。按照我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論是按照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在不考慮其他“從車”或“從人”因素的條件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相同的。其結果必然是,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舊車的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明顯多于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而且車越舊,其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的差額便越大,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就越是多于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在舊車折舊接近尾聲時,按前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將相當于按后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的數倍。例如,一臺已使用滿6年用于出租的國產轎車,假定其新車購置價為18萬元,車損險的基本保險費為480元,保險費率為2.0%,規定折舊期限為8年。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為4080元(480+180000×2%),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僅為1380元[480+180000×(1-6/8)],前者為后者的2.96倍。這無疑極大地加重了被保險人一方的保費負擔,對他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再次,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如果不考慮殘值和免賠率,計算公式為:賠款=修復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屬于不足額保險,應該實行比例賠償。因為,比例賠償是在不足額保險條件下,保險財產受損后計算其賠償金額的通用原則和方法(家財險等少數財產保險除外)。但問題是,我國現行的車損條款將保險價值等同于新車購置價,從而也就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
債務金額確定及還債和解契約書
債權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賒帳債務金額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讓方式和解。
爭執內容:
甲、雙方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維持商品(銅板、鋼管等鋼鐵制品)交易契約,其賒帳債務的余額,甲方主張享有債權人民幣xx元整,乙方則主張不負任何債務,經調查甲、乙雙方的帳簿、票據后,雙方和解如下:
第一條乙方承認本日積欠甲方賒帳債務人民幣xx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債務清償日止,以日息x分計算全部利息,并承擔償還義務。
第二條乙方對前條債務的本金人民幣xx元整,如下分次親自送達或送至甲方住所。
1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支付xx元整。
財政局關于科技獎勵金額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8日的《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搞好全市科技獎勵工作,促進全市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共同商定,市科技獎勵金額按以下意見實施:
一、建立科技獎勵經費定期調增機制
為保證科技獎勵經費與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水平相適應,從2008年起,市科技獎勵經費每三年調增一次。調增額度由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會商確定。
二、市現行科技獎勵金額設置
1、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不超過3人,每位獲獎人員一次性獎勵經費20萬元(其中10萬元為個人獎金,10萬元為個人新科研課題經費,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監管使用);
2、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等級、獎勵金額
完善農村小金額商業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自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來,穩定和完善這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就成為30年來農村工作的永恒主題。如何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關鍵是要做到:一是把“長久不變”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的基石;二是實現2010年中央“1號文件”所提出的兩個轉變;三是進一步推動和規范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四是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關鍵詞: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兩個轉變;土地流轉;農民專業合作社
自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來,對這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和完善就成為30年來農村工作的永恒主題。本文擬結合2009年度對農村所作的調查研究,分四個方面討論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應該側重和注意的問題。
一、“長久不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的保障
關于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期,1984年中央“1號文件”規定“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11號文件”規定“再延長30年不變”,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長久不變”,這是中央適應農業發展需要和廣大農民的要求而作出的科學決策。今年的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快制定具體辦法,確保農村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筆者的理解是,所謂“長久不變”,就是在“30不變”的基礎上繼續延長,包括作為我國農村基本制度的核心——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久不變,也應該包括廣大農民對第二輪承包以后承包經營的耕地(包括面積和具體地塊)應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長久不變,所承包的地塊不應該再有所調整,這是完善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舉措,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但是,“長久不變”面臨著很多現實問題。主要有:一是在1993年開始執行第二輪承包時,一些外出打工收入比較穩定的農民放棄了承包耕地。這個問題涉及到的農戶較多,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盡快給予確認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等確權或確利文件。二是一些大城市郊區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推行規模經營,把已經承包的耕地再次集中起來,實行集體農場或者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這些地方的農民至今尚未拿到象征著相應權利和義務的土地承包證書,因此,如何把確權和確利相結合,使農民能夠充分享受到工業化、城市化帶來的土地收益,是這類地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三是少數村由于工業化程度較高等原因,自始至終沒有把土地承包到戶,采取集中經營的方式,這類村的村民對于土地權利的實現,最佳方式可能是股權換土地,使農民真正獲取村莊工業化帶來的收益并且和工業化同步增長。四是大部分地方自第二輪承包后(有的自第一輪承包后),就按照中央的精神,沒有對農戶的承包耕地進行調整,出現了“一人耕多人地”和“多人耕一人地”并存的現象,有的耕地甚至已經無人耕種。如果據此確權并“長久不變”,則固化了這種由于自然原因而出現的不平等。五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和相關法律要重新修訂,以便把全黨的意志盡快轉化為法律、法規。
二、“兩個轉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的基礎
我國小金額保險法律體系構建論文
關鍵詞:小額保險;法律制度;低收入群體
內容提要:小額保險是近年來在部分發展中國家興起的一類特殊商業保險,其理論基礎包括保險市場分層理論和金字塔底層財富理論。小額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小額保險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小額保險法律制度的淵源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層面,并主要體現為國內法;其內容主要包括小額保險的類型、合同制度及監管制度。中國小額保險立法存在層級過低、操作性差等缺陷,故亟待完善。
小額保險是近年來在部分發展中國家興起的一類特殊商業保險,其具有面向低收入群體、保費低廉等特征。
中國小額保險市場發展迅猛,但相關立法卻嚴重滯后。此一局面已嚴重制約了中國小額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故亟須完善。
一、小額保險的含義及其發展概況
(一)小額保險的含義
聯社貸款風險排查自查報告
為真實反映我社信貸資產質量,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提高信貸合規執行能力,準確把握市場風險,根據省聯社《關于開展信貸風險排查的緊急通知(新農信辦[2012]194號)文件精神,聯社領導高度重視,積極組織開展、扎實推進,抽調40余人,組成12個工作小組,加班加點,按文件精神要求開展了信貸風險排查工作,現將我社信貸風險排查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12年7月31日,我社各項貸款余額119603萬元,筆數30123筆,其中正常貸款類118922萬元,筆數29977筆,不良貸款681萬元,筆數146筆;按貸款方式劃分:小額信用貸款筆數18570筆,金額45857萬元;農戶聯保貸款筆數9431筆,金額26114萬元;保證擔保貸款1986筆,金額32456萬元;抵質押貸款136筆,金額15176萬元。按貸款金額劃分:10萬元(含)以下貸款28914筆,金額76502萬元;10萬元至30萬元貸款1043筆,金額21209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貸款72筆,金額3233萬元;50萬元以上貸款94筆,金額18659萬元。
二、貸款風險排查工作開展情況
按照省聯社信貸風險排查文件精神,一是聯社理事長沙及時傳達會議精神,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通過宣傳動員,使員工了解了信貸風險排查工作的原則、范圍、活動內容及要求等,為順利開展排查工作營造積極氛圍。二是成立了縣聯社貸款風險排查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了《縣聯社貸款風險排查活動實施方案》。三是落實了人員、車輛,并從聯社機關和各基層社抽調40余名員工,組成了3個檢查大組12個檢查小組,對此項工作進行了統籌安排。四是先后制定了貸款風險排查工作計劃、工作流程、風險排查工作附表等,對排查工作組成員進行了排查前培訓。五是要求排查人員寫出風險排查承諾,并要求排查人員承擔歷史責任,此舉為確保貸款排查工作質量打下了良好基礎。六是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工作,并與基層鄉鎮協調溝通,加強正面宣傳,確保活動順利開展。七是排查工作堅持了交叉排查和雙人排查的原則,以確保貸款風險的充分暴露;檢查組人員早出晚歸,中午不休息,犧牲了雙休日及節假日,頂著烈日走村入戶扎扎實實開展排查工作;八是聯社領導做到靠前指揮、督促進度,各組不定期的召開碰頭會,就各檢查組檢查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及時解決。九是聯社領導包片負責,巡回督導工作質量和進度,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十是充分發揮協管員的作用,與排查人員密切配合,保證了排查工作順利完成。
三、排查出風險情況
某保險賠款數據研究
[摘要]以四川某保險的理賠數據為研究對象,采用SPSS和Excel針對賠款金額與費用金額使用了均值分析法,從而獲得哪種金額的理賠金額最高;針對險種,賠款金額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根據p值得到拒絕方差具有齊次性的原假設,再在數據表中根據p值得到拒絕不同險種類別的賠款金額沒有顯著性差異。根據以上兩個結論,能夠直觀地看出其不同險種的差異,使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關鍵詞]理賠數據;數據分析;SPSS分析
自肺炎疫情暴發以來,保險業的作用得到更多重視[1],但是與此同時還是有很多的群眾并不了解其購買的保險好不好,購買的費用與其所理賠的金額是否合理。群眾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選擇對的保險才能更加放心。在保險行業中,理賠這項工作,既是風險的晴雨表,也是反映保險行業的經營狀況的重要依據[2]。本文通過SPSS分析對理賠數據進行相關性分析,并通過結論提出建議。
1.分析思路
1.1分析工具
此研究里所用到了SPSS和Excel兩種工具,應用SPSS軟件,有利于方便、快捷地處理統計圖形、圖表,使過程變得直觀、形象[3]。Excel工具,則是可以進行數據清洗,將重復、多余的數據篩選清除,將缺失的數據補充完整,將錯誤的數據糾正或者刪除,最后整理成為標準的、干凈的、連續的數據,提供給數據分析、數據挖掘等使用[4]。
孢菌素藥物使用分析論文
【關鍵詞】頭孢菌素
【摘要】目的分析了解我院2002~2004年頭孢菌素類藥物的使用情況。方法采用用藥金額、用藥頻率(DDDs)、日用藥金額(DDDc)、使用數量等排序方法對我院2002~2004年頭孢菌素類藥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第一代頭孢使用數量最大,第三代頭孢用藥金額最大,第四代頭孢的使用呈逐年上升趨勢。結論頭孢菌素類藥物的使用基本正常。
【關鍵詞】頭孢菌素;使用分析
頭孢菌素類藥物,特別是第三代頭孢菌素類藥物的大量應用導致細菌耐藥性的問題日益嚴重,成為院內感染率急劇上升的主要誘因[1~3]。而通過控制或減少頭孢菌素等抗生素的應用,可明顯減少或延緩細菌耐藥性的發生。因此,了解頭孢菌素類藥物在臨床的應用情況,可為制訂其控制措施、促進其合理用藥提供科學依據。鑒于此,筆者對2002~2004年我院頭孢菌素類藥物的應用情況做一統計分析。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