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國史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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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監修國史制度研究論文
監修國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的官員。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燾時期,司徒崔浩就曾“監秘書事”、“綜理史務”(注:《魏書》卷35,《崔浩傳》。)。這里的“監秘書事”實際就是監修國史(注:雷家驥:《中古史學觀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紀北朝官修制度的變化與風氣》,臺灣學生書局1990版,第413頁。)。北齊修撰國史,監修人員徑稱“監國史”,當時重臣如高隆之、趙彥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職。北周無“監國史”之名,但大臣趙善曾“監著作”(注:《周書》卷34,《趙善傳》。),實即監修國史。唐朝設監修國史,就目前史料來看,肇始于貞觀時期房玄齡擔任此職,具體時間各書記載則稍有歧異,如《貞觀政要》卷2《任賢》說是“(貞觀)三年,(房玄齡)拜尚書左仆射、監修國史”,《舊唐書》卷66《房玄齡傳》則云:“(貞觀)三年……明年,代長孫無忌為尚書左仆射,改封魏國公、監修國史。”據此,房玄齡之出任監修的時間一說為貞觀三年(629)一說為四年(630)。但按《舊唐書》卷2《太宗紀上》,房升任尚書左仆射在貞觀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因此《舊唐書·房玄齡傳》的記載應有誤,監修國史之設當依《貞觀政要》,在貞觀三年(629)。貞觀三年(629)之后,監修國史的設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滅亡。監修國史制度,作為唐代史學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加強當局對國史修撰的控制。對這項制度,各種史學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語焉不詳,或有錯誤。茲謹掇拾有關史料試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對這一制度的認識。
一、唐代監修國史的職責
監修國史,作為官方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的總負責人,其具體職責史無明文,但從有關記載來看,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奉詔引進史館修撰人員。高宗咸亨年間,大臣許敬宗曾主持編纂國史,為高宗所不滿,于是便由監修國史劉仁軌等“引左史李仁實專掌其事”(注:《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進行刊改;中宗景龍年間,名史家劉知幾曾進入國家修史機構——史館工作,據他自己說,是奉監修國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時》。)。《唐會要》卷64《史館下·史館雜錄下》有如下一段記載: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遺樊紳、右拾遺韋處厚、太常博士林寶,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員外郎獨孤郁充史館修撰,兼判館事,又以兵部尚書裴為太子賓客。以疾罷相,拜兵部尚書,久未任朝謝。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復監修國史,與有隙,又以抱病方退,不宜以《貞元實錄》上進,故史官皆罷,亦更移散秩。
據此,史館原史官的罷免、新史官的任命都決定于監修國史。按《舊唐書》卷14《憲宗紀上》、《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和《冊府元龜》卷556《國史部·采撰二》,《德宗實錄》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等撰成奏上,而且修史諸人各已受賞進秩,因此,此條記載所記李吉甫之事未必屬實,但聯系李仁實、劉知幾修史、入館的經過,其所反映的由監修國史決定史官任免的情況則應是可信的。劉知幾曾對大臣監修國史有所批評,說他們“凡所引進,皆非其才,或以勢利見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職》。),這也從反面說明史館修撰人員的引進升降是由監修國史負責的。
唐代監修國史制度研究論文
監修國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的官員。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燾時期,司徒崔浩就曾“監秘書事”、“綜理史務”(注:《魏書》卷35,《崔浩傳》。)。這里的“監秘書事”實際就是監修國史(注:雷家驥:《中古史學觀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紀北朝官修制度的變化與風氣》,臺灣學生書局1990版,第413頁。)。北齊修撰國史,監修人員徑稱“監國史”,當時重臣如高隆之、趙彥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職。北周無“監國史”之名,但大臣趙善曾“監著作”(注:《周書》卷34,《趙善傳》。),實即監修國史。唐朝設監修國史,就目前史料來看,肇始于貞觀時期房玄齡擔任此職,具體時間各書記載則稍有歧異,如《貞觀政要》卷2《任賢》說是“(貞觀)三年,(房玄齡)拜尚書左仆射、監修國史”,《舊唐書》卷66《房玄齡傳》則云:“(貞觀)三年……明年,代長孫無忌為尚書左仆射,改封魏國公、監修國史。”據此,房玄齡之出任監修的時間一說為貞觀三年(629)一說為四年(630)。但按《舊唐書》卷2《太宗紀上》,房升任尚書左仆射在貞觀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因此《舊唐書·房玄齡傳》的記載應有誤,監修國史之設當依《貞觀政要》,在貞觀三年(629)。貞觀三年(629)之后,監修國史的設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滅亡。監修國史制度,作為唐代史學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加強當局對國史修撰的控制。對這項制度,各種史學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語焉不詳,或有錯誤。茲謹掇拾有關史料試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對這一制度的認識。
一、唐代監修國史的職責
監修國史,作為官方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的總負責人,其具體職責史無明文,但從有關記載來看,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奉詔引進史館修撰人員。高宗咸亨年間,大臣許敬宗曾主持編纂國史,為高宗所不滿,于是便由監修國史劉仁軌等“引左史李仁實專掌其事”(注:《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進行刊改;中宗景龍年間,名史家劉知幾曾進入國家修史機構——史館工作,據他自己說,是奉監修國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時》。)。《唐會要》卷64《史館下·史館雜錄下》有如下一段記載:
(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遺樊紳、右拾遺韋處厚、太常博士林寶,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員外郎獨孤郁充史館修撰,兼判館事,又以兵部尚書裴為太子賓客。以疾罷相,拜兵部尚書,久未任朝謝。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復監修國史,與有隙,又以抱病方退,不宜以《貞元實錄》上進,故史官皆罷,亦更移散秩。
據此,史館原史官的罷免、新史官的任命都決定于監修國史。按《舊唐書》卷14《憲宗紀上》、《唐會要》卷63《史館上·修國史》和《冊府元龜》卷556《國史部·采撰二》,《德宗實錄》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等撰成奏上,而且修史諸人各已受賞進秩,因此,此條記載所記李吉甫之事未必屬實,但聯系李仁實、劉知幾修史、入館的經過,其所反映的由監修國史決定史官任免的情況則應是可信的。劉知幾曾對大臣監修國史有所批評,說他們“凡所引進,皆非其才,或以勢利見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職》。),這也從反面說明史館修撰人員的引進升降是由監修國史負責的。
我國官修史書研究論文
中國古代史館開創的官修史書制度為后世留下了不朽的史學業績,其所涉史籍之浩翰、理論之精到以及制度之完備,確實堪稱天下第一。然而,幾千年的官修制度為后代留下的遺憾,也同樣為世上各國所不及。
宰相監修國史歷史蒙上塵埃
中國歷史上的宰相監修國史制度,在初創時期有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實行的一人獨斷修史事務,卻使歷史的真偽蒙上了塵埃。
瀏覽一下歷代史館監修所為,有以下幾點特別令人深思:
第一,附庸風雅,假充內行。這是不稱職的史館監修的通病。史館監修雖然不是一個肥缺,但在文人圈內卻是一個地位很高的榮譽位子。做監修的史官不一定能做宰相,但宰相有了史館監修的頭銜便會受到天下文人的認同,名聲大振。所以自唐初開創宰相任史館監修先例后,歷代宰相無不以兼任史館監修為仕途之幸事。這種官修史書制卻是一場災難,館內正常修史秩序被打亂了:
其一,胸無點墨(指史學)的宰相可能在仕途上春風得意,但在紛雜的歷史現象面前卻一籌莫展,往往是“每欲記一事、載一事皆閣筆相視,含毫不斷”,不知從何下筆。其二,即便有過一點舞文弄墨經歷的宰相,掛上史館監修的頭銜后,極易忘了自己的根底。原先時政記一類的國史資料都是由一般史官編寫的,中唐之后宰相戴了監修的桂冠,以為自己真的亦具備書寫乾坤的本事了,獨攬了此類史書的修撰。縱覽封建官場,大凡以官秩博學術名聲者,忠君思想固然牢固,專業知識卻往往低下,所以唐以后監修編的此類國史資料的資信程度很低,要么由于不通文法,連皇帝這關都過不了;要么竭盡吹捧之能事,捧得連皇帝也不敢看。國史達到如此境界,功當首推這些幫閑監修。其三,史館大權在握的那些假內行,雖然才識有限,但決斷欲望卻很強,熱衷于用自己臆想出來的“條章”限制史官,乃至史館外的高官都可以憑自己的官品盛氣凌人地批評修史,指責史官。當然,如果監修們真能在修史事務中為史官提出些指導性的意見來,偶而獨斷一回也算不了什么,問題恰恰在于這些監修既無點墨指授修史者,又不肯放棄自己的權力。受害的只能是官修史書了。往往是史官尚未提筆,“一國三公”的干擾已提前到來了,從而使史館修史主體的史官沒有了自己的頭腦。對史館內外行領導內行的錯位現象及其產生的后果,唐代著名史家劉知幾大為不滿,稱其是“首白可期,而漢青無日”。
唐初史館研究論文
自古以來,中國歷朝統治者非常重視歷史著述,以冀達到“懲惡勸善,貽鑒將來”的目的。歷代王朝都設置史官修史,至唐初更發展到建立正式的史館修史制度。本文擬就唐初設館修史的必然性、必要性、史館特點、史館修史成就及對后世的影響作一論述。
一史官、史館沿革及正式確立
中國是世界上重視歷史最早的國家。“蓋史之建官,其來尚也。昔軒轅受命,倉頡、沮誦實居其職。”[1](P304)“唐虞三代,《詩》、《書》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2](P1325)周朝有太、小、內、外、左、右史等史官且司職已有分工。春秋戰國時期各國有史官已成史界共識。秦有太史令(如胡母敬),“漢興之時,武帝置太史公”[1](P305),司馬談、遷父子曾司其職。政府設立修史機構則始于東漢,東漢的蘭臺、東觀既是國家文獻檔案館,又是“當時著述之所也”[1](P310)。經東漢明、安、桓、靈四帝,四次集合大量人力、物力編修國史《東觀漢記》,開創了政府組織史官,成立機構修史的先例,對后世史館建置有深遠的影響。但這只是史館的濫觴,非專職機構,參與修史的人員多是臨時召集,由它官兼任而非專職。魏晉始設著作郎、佐著作郎。北魏史臣“雜取他官,不恒厥職”,于“秘書置著作局”,后“別置修史局”[1](P315),并由大臣監修國史(如谷纂)。北齊改修史局為史閣(又稱史館),“史閣史館之名,自此有也”[3](P183)。隋沿襲之,以修北朝諸史。唐沿隋制,史館制度漸臻完善。“武德初,因隋舊制,隸秘書省著作局。貞觀三年閏十二月,移史館于門下省北,宰相監修,自是著作局始罷此職”[4](P1089),修撰國史。同年,“于中書置秘書內省,以修五代史”[4](P1091)。至此,史官制度正式確立。史館取代著作局的修史之職,隸屬門下、中書省,地處國家政治權力中心。宰相監修成為定制,“史官注記,多取稟監修”[5](P591)。史館中設有修撰、直館、典書、掌固等職,分工明確。
唐太宗貞觀三年(629),正式確立史館修史制度,這絕非偶然。一方面,它是封建專制制度的加強在史學領域的體現。唐太宗這位在中外歷史上文治武功赫然的封建名君,深知“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他曾說:“朕睹前代史書,彰善癉惡,足為將來之戒。”[6](P6657)唐取代隋,政治上再度統一,要求思想文化方面有對應措施,以樹立大一統的歷史觀點。而私人修史已無法適應、無法滿足這種形勢的需要。所以,設館修史成為太宗治理天下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唐初史館制度正式確立是中國史學發展的必然結果。私修歷史,多奉行“直書”傳統書法,因而易觸犯統治者禁忌,有的甚至以“直筆見誅”[7](P199)。私修歷史,資料不如官方豐富,人力不如官修,一人不能盡通諸門學術,因而著述速度與官修不可比。私人著述的不利因素表明私修已不能適應統治者的需要,不利于史學的發展。所以在隋文帝開皇十三年(593)詔令:“人間有撰集國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絕。”[8](P38)隋文帝的詔令很明確,官方就是要壟斷修史和對歷史人物的評價。唐承隋制,正式設立史館,修前代史和當代史。這是史學發展的必要,是唐政府對修史機構的進一步完善與確立。
二唐初史館特點
唐初史館與以前的史館相比有較大的不同。前面提到過,東漢蘭臺、東觀是中國古代史館建置的濫觴,但當時蘭臺、東觀主要還是中央文獻檔案館,非專門修史機構;撰修國史人員如班固、劉珍、邊韶、馬日磾等多是他官,臨時兼掌史事,事成之后即解散。史館是北齊統治者在北魏修史局的基礎上設置的,其組織與編制相對固定,主要由監修大臣、著作部、著作佐郎、校書郎等組成。史官的品級、俸祿比較低,如著作郎(從第五品)歲祿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校書郎(九品)歲祿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所以,有些史官不得不接受賄賂以求溫飽。他們多無視史實,任情褒貶,以至于《魏書》剛修好就被“群起而攻”,稱之為“穢史”。
金代修史制度研究論文
金代立國以后,效法中原皇朝的作法,建立修史機構,纂修本朝的歷史,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修史制度。在此基礎上,皇朝的修史工作取得可觀的成績,構成金代史學成就最主要的內容。但是,古代文獻中有關金代史制的記載零星散落,迄今還尚未對其清理,形成比較清晰的認識,因此,有必要予以考察,廓清一代史制。
一、金代的修史機構
金代修史機構的正式設置是在熙宗天眷元年(1138年)。[1]是年,熙宗效法唐宋體制進行政治改革,建立起一套中央行政機構,由羈留在金的宋朝使臣宇文虛中“為之參定其制”,“參用國朝(指宋)及唐法而增損之”。[2]設置的修史機構有:國史院,記注院,與修史有關的機構還有著作局,自是終金一代,未有更改。茲分別考述如下:
(一)記注院
金朝學習中原皇朝的政治制度,遵循“以漢法為依據”,“因時制宜”,“可則循,否則革”[3]的原則,史制的建立亦是如此。金代的記注院大抵是因襲遼宋而有所變更。遼代史制承襲唐制,但是變革了唐代修起居注工作分屬于中書省和門下省的作法,于門下省設立專職機構起居院,不過遼代史料有闕,其制度不得詳知。宋代也設起居院,但不是常設機構,仍然在門下省設起居郎掌錄天子言動法度,于中書省設起居舍人掌錄天子制誥德音。金代改宋起居院為記注院,為常設機構,將修起居注的工作事權統一起來。
金記注官修起居注,原則上不是專職專任,由他官兼之。初期多由秘書監和翰林院官兼,世宗朝改由諫官兼,章宗明昌元年(1190年)“詔毋令諫官兼或以左右衛將軍兼,”[4]又改由尚書省左右司屬官兼。記注官品位不高,大多數是六品、七品,但都是深得皇帝信任的“近習”、“慎密”、“謹厚”者為之。章宗明昌元年“有司言記注院勿有所隸”,[5]可知記注院的隸屬初不明確,宣宗貞佑三年(1215年),詔記注官“以左右司兼領”,[6]記注院隸尚書省,遂為定制。
唐初史館研究論文
自古以來,中國歷朝統治者非常重視歷史著述,以冀達到“懲惡勸善,貽鑒將來”的目的。歷代王朝都設置史官修史,至唐初更發展到建立正式的史館修史制度。本文擬就唐初設館修史的必然性、必要性、史館特點、史館修史成就及對后世的影響作一論述。
一史官、史館沿革及正式確立
中國是世界上重視歷史最早的國家。“蓋史之建官,其來尚也。昔軒轅受命,倉頡、沮誦實居其職。”[1](P304)“唐虞三代,《詩》、《書》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2](P1325)周朝有太、小、內、外、左、右史等史官且司職已有分工。春秋戰國時期各國有史官已成史界共識。秦有太史令(如胡母敬),“漢興之時,武帝置太史公”[1](P305),司馬談、遷父子曾司其職。政府設立修史機構則始于東漢,東漢的蘭臺、東觀既是國家文獻檔案館,又是“當時著述之所也”[1](P310)。經東漢明、安、桓、靈四帝,四次集合大量人力、物力編修國史《東觀漢記》,開創了政府組織史官,成立機構修史的先例,對后世史館建置有深遠的影響。但這只是史館的濫觴,非專職機構,參與修史的人員多是臨時召集,由它官兼任而非專職。魏晉始設著作郎、佐著作郎。北魏史臣“雜取他官,不恒厥職”,于“秘書置著作局”,后“別置修史局”[1](P315),并由大臣監修國史(如谷纂)。北齊改修史局為史閣(又稱史館),“史閣史館之名,自此有也”[3](P183)。隋沿襲之,以修北朝諸史。唐沿隋制,史館制度漸臻完善。“武德初,因隋舊制,隸秘書省著作局。貞觀三年閏十二月,移史館于門下省北,宰相監修,自是著作局始罷此職”[4](P1089),修撰國史。同年,“于中書置秘書內省,以修五代史”[4](P1091)。至此,史官制度正式確立。史館取代著作局的修史之職,隸屬門下、中書省,地處國家政治權力中心。宰相監修成為定制,“史官注記,多取稟監修”[5](P591)。史館中設有修撰、直館、典書、掌固等職,分工明確。
唐太宗貞觀三年(629),正式確立史館修史制度,這絕非偶然。一方面,它是封建專制制度的加強在史學領域的體現。唐太宗這位在中外歷史上文治武功赫然的封建名君,深知“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他曾說:“朕睹前代史書,彰善癉惡,足為將來之戒。”[6](P6657)唐取代隋,政治上再度統一,要求思想文化方面有對應措施,以樹立大一統的歷史觀點。而私人修史已無法適應、無法滿足這種形勢的需要。所以,設館修史成為太宗治理天下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唐初史館制度正式確立是中國史學發展的必然結果。私修歷史,多奉行“直書”傳統書法,因而易觸犯統治者禁忌,有的甚至以“直筆見誅”[7](P199)。私修歷史,資料不如官方豐富,人力不如官修,一人不能盡通諸門學術,因而著述速度與官修不可比。私人著述的不利因素表明私修已不能適應統治者的需要,不利于史學的發展。所以在隋文帝開皇十三年(593)詔令:“人間有撰集國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絕。”[8](P38)隋文帝的詔令很明確,官方就是要壟斷修史和對歷史人物的評價。唐承隋制,正式設立史館,修前代史和當代史。這是史學發展的必要,是唐政府對修史機構的進一步完善與確立。
二唐初史館特點
唐初史館與以前的史館相比有較大的不同。前面提到過,東漢蘭臺、東觀是中國古代史館建置的濫觴,但當時蘭臺、東觀主要還是中央文獻檔案館,非專門修史機構;撰修國史人員如班固、劉珍、邊韶、馬日磾等多是他官,臨時兼掌史事,事成之后即解散。史館是北齊統治者在北魏修史局的基礎上設置的,其組織與編制相對固定,主要由監修大臣、著作部、著作佐郎、校書郎等組成。史官的品級、俸祿比較低,如著作郎(從第五品)歲祿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校書郎(九品)歲祿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所以,有些史官不得不接受賄賂以求溫飽。他們多無視史實,任情褒貶,以至于《魏書》剛修好就被“群起而攻”,稱之為“穢史”。
唐代史館研究論文
1唐初史館特點
唐初史館與以前的史館相比有較大的不同。前面提到過,東漢蘭臺、東觀是中國古代史館建置的濫觴,但當時蘭臺、東觀主要還是中央文獻檔案館,非專門修史機構;撰修國史人員如班固、劉珍、邊韶、馬日磾等多是他官,臨時兼掌史事,事成之后即解散。史館是北齊統治者在北魏修史局的基礎上設置的,其組織與編制相對固定,主要由監修大臣、著作部、著作佐郎、校書郎等組成。史官的品級、俸祿比較低,如著作郎(從第五品)歲祿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校書郎(九品)歲祿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所以,有些史官不得不接受賄賂以求溫飽。他們多無視史實,任情褒貶,以至于《魏書》剛修好就被“群起而攻”,稱之為“穢史”。
唐初史館情形就大不一樣。太宗將史館移至“禁中”,在政治權力中心整理古籍,修前代史和當代史。宰相監修,成為定制。史館中,除史官外,還配備修史輔助人員。在史料收集方面,制定《諸司應送史館事例》,規定報送方法、時限,諸部門不得拖延,有關條款近20項[4](P1089~1090)。史館環境優美,“館宇華麗,酒饌豐厚,得廁其流者,實一時之美事”[1](P318)。參與修史的史官多為國家重臣,如房玄齡、令孤德棻、魏征、褚遂良、長孫無忌等,這顯然提高了史學在政治上、社會上的地位。尤其是唐太宗親自參與《晉書》的修撰,這在“二十四史”修撰中是絕無僅有的現象。唐初史官享有很高的物質待遇,一部書成,朝廷另有優厚的物質賞賜,還加官晉爵。如魏征受詔總加撰定“五代史”,書成之日,除“賜物二千段”外,還“加左光祿大夫,進封鄭國公”[9](P2550)。唐政府不僅對修史官獎賞晉爵,其后人也常受惠。如太宗、高宗《實錄》百卷“添成”,“是日,封敬宗子選為新城縣男,德棻子進為彭陽縣公”[4](P1093)。唐初統治者大力抬高史館地位,盡力為史館的工作提供便利,因而史館工作效率較高。
2唐初史館成就
唐初史館的成就主要表現在修前代史和修當代史兩個方面。
修前朝史。中國自漢代始有為前朝修史的慣例,歷朝統治者都比較重視歷史記述的連續性。唐高祖采納令孤德棻的提議,于武德五年(622)下詔修六代史,并要求史官“務加評核,博采舊聞,義在不刊,書法不隱”[6](P6657)。貞觀三年(629),太宗復詔令姚思廉修梁、陳二史,李百藥修北齊史,令孤德棻修周史,魏征修隋史,房玄齡為總監修。貞觀十年(636),“五代史”修成。貞觀十五年(641)又詔令于志寧、李淳風、李延壽、令孤德棻等修《五代史志》,至高宗顯慶元年(656)成書,后人附于《隋書》后,又稱《隋志》。太宗于貞觀二十年(646)下詔大開史館,“更撰《晉書》,銓次舊聞,裁成義獎”[1](P320~321)。貞觀二十二年(648)書成。參與修書者達21人,由于組織得法,所以成書速度是唐初所修八部正史中最快的,是唐初官修前朝“正史”的代表作。
北齊史館研究論文
《唐六典》、《史通》等史籍都曾言及唐史館與監修源出北齊,至于北齊史館的稱謂區別、建置時間、館址方位、建筑情況以及組織機構、工作條件和史官生活待遇等,諸書均無明文。茲鉤稽零星散籍,排比事類,略作考辨。
一
中國古代史館始于北齊。《初學記》卷三冬第四載有《北齊邢子才(邢劭)酬魏收冬夜直史館詩》。《北史》、《北齊書》也曾言及史館,不過名稱不一,或稱“史館”或稱“史閣”。
《北史》稱五十六《魏收傳》:“(天保)四年,除魏尹,故優以祿力,專在史閣,不知郡事。”
《北齊書》卷四十四《刁柔傳》:“柔在史館未久,逢勒成之際,志存偏黨。”
《北齊書》卷八《后主高緯紀》:武平三年(572)八月,“《圣壽堂御覽》成,敕付史閣,后改為《修文殿御覽》。”
北齊史館研究論文
《唐六典》、《史通》等史籍都曾言及唐史館與監修源出北齊,至于北齊史館的稱謂區別、建置時間、館址方位、建筑情況以及組織機構、工作條件和史官生活待遇等,諸書均無明文。茲鉤稽零星散籍,排比事類,略作考辨。
一
中國古代史館始于北齊。《初學記》卷三冬第四載有《北齊邢子才(邢劭)酬魏收冬夜直史館詩》。《北史》、《北齊書》也曾言及史館,不過名稱不一,或稱“史館”或稱“史閣”。
《北史》稱五十六《魏收傳》:“(天保)四年,除魏尹,故優以祿力,專在史閣,不知郡事。”
《北齊書》卷四十四《刁柔傳》:“柔在史館未久,逢勒成之際,志存偏黨。”
《北齊書》卷八《后主高緯紀》:武平三年(572)八月,“《圣壽堂御覽》成,敕付史閣,后改為《修文殿御覽》。”
明代史館研究論文
明代修纂史書的機構——史館,是一個尚未受到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明修《大明會典·翰林院》和清修《明史·職官志·翰林院》、《明會典·職官·翰林院》等都沒有提到過明代史館,《春明夢余錄·翰林院》雖然在輯錄史臣們的奏疏中涉及到史館,但同樣未作具體說明。只有黃佐的《翰林記·史館》(廖道南的《殿閣詞林記·史館》實取自此)對此有50余字的簡單介紹。當代學者對明代纂修活動留意甚多,而對作為纂修機構的史館則較少探討(注:吳晗:《記明實錄》(《讀史札記》,中華書局,1956年)、傅吾康《明代的歷史著述》(《劍橋中國明代史》第12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劉節《中國史學史稿》(中州古籍出版社,1982年)等探討明代修纂活動的論著,以及楊果《中國翰林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商慧明《史館制度初探》(《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90年2期)等探討翰林院制度甚至史館的論著,均未暇論及明代史館問題。),本文擬就明代史館的基本面貌、管理制度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
一、史館基本面貌
明代史館的基本面貌迄今仍顯得比較神秘和朦朧,它的隸屬關系、設置地點、內部結構和機關性質等,都沒有集中而系統的記載。筆者將對這些問題逐一考訂。
第一,明代史館既隸屬于翰林院,又受制于內閣,翰林院對史館有具體的管理權,但無決策權。
明代史館隸屬于翰林院,但翰林院內并無史館,加上內閣對史館的影響,使得它與翰林院的關系變得比較微妙。翰林院與史館本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機構,翰林院是起草詔書、文學顧問和藝術供奉機構,史館是修史和著述機構,至元代則將二者合而為一。明初“循元之舊,翰林有國史院”,至洪武十四年,“更定官制,罷國史院”,但仍“以修撰、編修、檢討專為史官,隸翰林院”(注:陸容:《菽園雜記》,卷十四。)。建文改制,曾于翰林院下設文翰、文史二館。太宗立,廢之,復洪武之制。明初翰林院內的機構和職官設置雖屢有變動,但翰林院下設史官并負責修史的制度卻并無改變。據《明史》卷七十三《職官志二》記載,翰林“學士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表明修史是翰林院的主要職責之一,其下設的修撰、編修和檢討是法定的史官,“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及詔敕、書檄、批答王言,皆籍而記之,以備實錄。國家有纂修著作之書,則分掌考輯撰述之事。……凡記注起居,編纂六曹章奏,謄黃冊封等咸充之”。明代史學史也向我們證明了翰林院的確負有修史之責。如洪熙元年閏七月修《仁宗實錄》時,宣宗皇帝于乙巳日下的詔書是要求“禮部悉恭依修皇祖《太宗文皇帝實錄》事例,通行中外采輯(史實),送翰林院編纂《實錄》”(注:《宣宗實錄》卷五,洪熙元年閏七月乙巳。)。這一制度直到明朝后期都沒有改變。
那么,翰林院具體承擔史書纂修的機構是什么呢?當然是史館。太宗雖然廢除了文翰、文史二館的格局,但事實上保留了修史的機構——史館。明代史館是歷史的存在,各種文獻均能加以證明。如文震孟《孝思無窮疏》指責改修本《光宗實錄》有五條“尤悖謬者”,要求崇禎皇帝“即敕史館逐一改正”。再如《孝宗實錄》卷五十四載:進呈《憲宗實錄》前一日,“設寶輿、香亭于史館”。明代史館無疑隸屬翰林院。我們仍以修纂《仁宗實錄》為例,宣宗在乙巳日的敕令中,要求禮部采輯史料“送翰林院編纂”,一周后(即壬子日),“行在禮部以纂修《仁宗昭皇帝實錄》移文南北二京各衙門,及遣進士陸征等分往各布政司暨郡縣,采求事跡,類編文冊,悉送史館,以備登載”(注:《宣宗實錄》卷五,洪熙元年閏七月壬子。)。這兩處對應的史料說明,翰林院具體修纂史書的機構是它的史館。由于翰林院負有修史之職,下面又設有史館機構,因此使明代的整個翰林院也有了“史館”和“史局”的別稱。如朱瞻基在《幸史館》詩中道:“退朝史館咨詢處,回視文星爛有光。”(注:朱瞻基:《宣宗皇帝御制詩》,《國朝典故》卷之二十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這里的史館顯然是以備咨詢和顧問的翰林院。再如霍兀崖曾上疏倡言“謂翰林不當拘定內轉,宜上自內閣以下,而史局俱出補外;其外寮不論舉貢,亦當入為史官”(注: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十,《詞林》。)這里的史局,便泛指翰林院。這則史料還表明,由于史館與翰林院的密切關系,致使翰林院的所有官員也有了“史官”的別稱。